浙政函[2015]54号
颁布时间:2015-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马家浜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嘉政[2015]2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家浜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加强马家浜遗址的文物保护管理,严格控制环境风貌,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