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5]79号
颁布时间:2015-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机关事务局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9日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机关事务局
为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石家庄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即:除驻京办之外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撤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一)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级政府职能部门驻石家庄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石家庄办事机构;现有设区市政府及省直管县(市)政府和民族自治县政府驻石家庄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保留。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增设区市政府和民族自治县政府驻石家庄办事机构。
(二)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同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同一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整合保留为一个办事机构。同一政府在同一个省(区)多个城市或者临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减至一个办事机构。同一设区市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设区市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办事机构。在县级政府办事机构派驻城市,县级政府隶属设区市政府未设办事机构的,县级政府办事机构可保留。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保留。
(三)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派出地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县级政府确需保留设置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民族自治县政府确需保留设置驻石家庄办事机构的,须经省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暂时保留,专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撤销。
二、做好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安置工作
(一)规范处置资产债权债务。办事机构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的有关规定,清查核实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所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国有资产,需处置的,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要全面准确核实资产和债权债务,经有关部门清算后,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并注销办事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妥善分流安置人员。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收回编制。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级别、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对在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重新安排工作。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由派出单位与有关部门做好衔接移交。
三、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
(一)抓好职能转变。要按照国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保留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定位,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区域间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改进与驻在地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等方面的转变。
(二)规范接待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我省及驻在地相关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不得突破接待范围、超出接待标准。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实体脱钩。
(三)强化自身建设。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的工作人员可在驻地聘用。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切实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一)发挥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作用。派出地政府作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派驻办事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进绩效考核,同时加强与驻在地政府的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派出地政府在考核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时,要充分听取驻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创新驻在地政府管理方式。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内设区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和民族自治县政府及外省(市、区)派驻石家庄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和党建工作,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要加强对驻石家庄办事机构党团工作的管理,注重服务协调,增进沟通交流,为驻石家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适时向派出地政府通报办事机构的运行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三)加强监督检查。派出地政府要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切实加强审计,采取适当形式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五、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15日前)。研究拟定全省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分工、政策要求,提出工作要求。省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清理规范阶段(6月15日至10月31日)。
1.自查清理。7月15日前,设区市政府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自查清理工作、摸清底数。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级政府的清查摸底由所属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根据自查摸底情况,分别拟订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保留、撤销、精简、整合意见,于7月底前报省机关事务局。没有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2.分类实施。8月底前,省机关事务局梳理汇总设区市政府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政府职能部门拟订的意见,提出保留、撤销、精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建议名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对撤销或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派出单位要拟定机构撤并、人员安置、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并于9月底前组织实施。对保留的办事机构,同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明确其编制、职责等。
3.监督检查。10月15日前,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组织对全省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清查情况是否属实、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月底前,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做到从严把关,应撤尽撤。各设区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和民族自治县政府保留设置的驻石家庄办事机构,分别向省机关事务局报告今后开展工作的计划;保留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派出单位要函告相应省会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联系。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1日至12月1日)。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政府职能部门要对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进行总结。有清理规范任务的,11月初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书面报省机关事务局。省机关事务局将全省清理规范情况汇总,于11月15日前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于12月1日前报国管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工作,各级政府和派出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按期、高效、优质完成工作任务。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政府职能部门要在6月底前将清理规范工作具体承办单位和联系人(包括姓名、职务、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报省机关事务局。联系人:张俊宽;联系电话:0311-87902600、87902941(传真)、13933031688.
(二)严格纪律要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撤销和规范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15]8号文件规定,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撤实存或转入地下办公等现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平稳有序推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过程中,重点和难点是国有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和人员安置,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要深入细致开展工作,加强监督和管理。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人员安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整个清理和规范工作稳定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