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5]72号
颁布时间:2015-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现就在全省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行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范统一。整合办事流程,统一申请材料,简化审查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统筹推进。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与加快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一站式”服务、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分步实施。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动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实现“一照一码”。
二、工作目标
自2015年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按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的审批职能,依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照)号编码规则,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托已联通的甘肃省电子政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三证合一”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满足省、市、县三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三证合一”业务办理需要。
(二)简化设立登记程序。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一家受理(在各级政务大厅工商窗口标注或加挂“三证合一”办理窗口牌子),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并联审批,工商部门颁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除名称核准外,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实行一照通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商务、统计等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市场主体有关手续时,对市场主体已提交标注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再要求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减免登记收费。实行“三证合一”后,一律免收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费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
(五)规范变更、注销登记流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登记变更的,按设立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注销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由工商部门一家受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时限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省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指导协调工作。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州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市州政府要制定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和时限要求。省工商局要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基础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有关技术支撑和政务大厅窗口设立等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经费保障,确保“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要有计划地安排好业务人员培训,适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要求。
附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