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5]50号
颁布时间:2015-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我省是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比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十分重要而紧迫。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切实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以数据采集、传输、处理为主要内容的监测预警体系,以风险评估、检疫追溯、除害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检疫御灾体系,以应急防控指挥、航空与地面防治、应急防控物资储备为主要内容的防治减灾体系,以完善的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良好的基础设施、高素质的防治检疫队伍和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内容的保障支撑体系,全面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控能力。
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90%以上,生物防治率达到30%以上,综合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监测覆盖率达到98%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预警机制,科学布局监测站(点),以国家、省级中心测报点建设为重点,加快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省、市、县、乡(场)四级监测网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专、兼职测报员体系,力争到2020年,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兼职测报员。落实普查制度,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突出抓好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区域的灾情监测。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范围,提高为公众提供监测预警信息服务的能力。拓宽疫情灾情发现途径,设立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公众报告平台,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二)强化检疫御灾。切实加强产地和栽植地跟踪检疫检查,强化国外引种基地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种苗繁育基地和生产、使用、经营木材及其制品的单位、个人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必要时对国外引进种苗和外省调入种苗进行复检。逐步建立造林绿化苗木、木质包装材料、食用林产品等全过程检疫责任追溯监管体系。积极开展检疫执法,实行常态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森林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检疫部门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升应急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组建专群结合以专业队为主的应急防治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配合做好应急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工作。加强应急防治设备、药剂储备。加强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县级防治检疫组织基础能力建设。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教育宣传基地、科普基地建设。
(四)科学开展防治。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重点组织实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和栗山天牛、松毛虫、杨树病虫害、舞毒蛾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钻蛀性和新入侵的高风险有害生物防控,各地分级提出和组织实施本地重点治理对象的防控。积极转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式,遵从自然规律,以生态调控为主,全面实施无公害防治。要把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措施落实到林业生产全过程,纳入造林绿化设计、森林经营方案、生态修复工程规划。大力推广良种壮苗,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良种和抗性品种良种,科学配置造林绿化树种,积极营造混交林,严禁使用携带林业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苗木造林;加强林分抚育管理,及时清理病虫木、衰弱木。要在营林项目中优先安排有害生物危害林木采伐指标和更新改造任务,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等林业工程项目之中。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公益林区等重点生态区位,以及交通要道两侧等地带的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和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等实施工程治理。
(五)创新防治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运作、林业经营者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防治体制机制。森林、林木所有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和区域间联防联治联检机制,强化毗邻省、市、县(区)行政区域间联防联治,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统一作业设计、统一防治作业、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检查验收”。推进社会化防治,引导和鼓励林区农民组建防治互助联合体,积极培育防治公司、专业防治组织等新型社会化防治主体,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大力促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疫情除害、监测调查、防治减灾、疫情检测等服务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防控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政府和林业部门“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健全指挥机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搞好监测和普查,加强检疫执法,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林业、农业、农垦、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环保以及驻地部队等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所辖领域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贸、水利、交通、电力、广电、通信、公路、铁路建设等部门要确保调运的涉木包装材料、电缆盘等经过检疫,具有《植物检疫证书》。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好涉木产品采购关,依法要求供货商提供《植物检疫证书》。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邮政等部门要在承运、收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对货物集散地、市场进行检疫检查。车站、机场、港口、货场、林产品市场、种苗花木市场及种苗繁育基地、木材加工厂、木材集散地、使用木材的厂矿、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要积极配合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涉及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外来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和疫情风险管理,与林业部门共同做好进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入境检疫监管,在监测、检验资源方面互相补充、互相支持,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对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严重扩散、新发现面积较大、未完成年度除治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实行限期整改和约谈制度。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防灾减灾体系,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将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顺利进行。要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综合保险制度,提高保险在防治救灾中互助救济功能。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者要从经营性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要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积极投资投劳开展防治。
(三)健全法规制度。适时修订《辽宁省森林病虫防治实施办法》、《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完善各级政府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防治制度和重大生物灾害联合会商制度,建立限期除治监督、检疫执法责任追究、检查考核等制度,抓紧研究制订相关行业管理、市场准入、质量监督、灾害评估、效果评价等技术标准。
(四)加强队伍建设。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力量,保持基层专业技术队伍相对稳定,森林保护等相关专业人员比例不少于80%.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关键岗位的人才引进,加强教育培训,突出提高基层技术人员、乡村兼职测报员和林农的防治技能,为全面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五)强化科技支撑。各地要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攻关,着力解决监测预警、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持续控制中存在的关键性理论与技术问题。要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生物农药、先进防治器械及其防治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大力开展防治减灾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校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和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