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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5]61号

颁布时间:2015-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疆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4]12号)要求,为打好新时期扶贫攻坚战,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全面推进社会扶贫体制机制创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兴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创新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作用,多种形式推进,形成强大合力。

——坚持群众参与。充分尊重帮扶双方意愿,促进交流互动,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的积极性。

——坚持精准扶贫。推动社会扶贫资源动员规范化、配置精准化和使用专业化,真扶贫、扶真贫,切实惠及贫困群众。

三、推进参与主体多元化

(一)大力倡导民营企业扶贫。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将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激活内生动力、推动扶贫开发。

(二)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扶贫。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积极从事扶贫开发事业。鼓励和支持在贫困乡、村开展电子商务扶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指导,鼓励其参与社会扶贫资源动员、配置和使用等环节,建设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机制。加强国际减贫交流合作。

(三)广泛动员个人扶贫。积极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全民公益理念,开展丰富多样的体验走访等社会实践活动,畅通社会各阶层交流交融、互帮互助的渠道。引导广大社会成员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及海外人士,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

(四)深化定点扶贫工作。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军区政治部《关于深入推进自治区部门单位包村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14]35号)要求,承担定点扶贫任务的部门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多渠道筹措帮扶资源,创新帮扶形式,帮助协调解决定点扶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以帮扶工作精准到村,带动农牧民发展致富为前提、精准到户,引导贫困户增强自我发展为手段、精准到人,因人施策摆脱贫困为目标,做到帮扶重心下移,措施到位有效,工作到村、到户、到人。结合干部住村开展“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把进村入户、建档立卡作为访民情的重要内容,把开展帮扶活动、落实帮扶措施作为惠民生的具体步骤,把宣传党的政策、扩大扶贫影响作为聚民心的必要举措,切实做好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作。定点扶贫单位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经常深入帮扶村开展调研,帮助理清发展思路,确定帮扶项目,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创新社会扶贫方式

(一)充分发挥“扶贫日”平台作用。各级政府要以每年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为契机,大力倡导“一份捐赠,一份爱心”的公益理念,积极营造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扶贫日”宣传动员、部门协作、项目认领、捐资助贫等长效机制,凝聚各方爱心,引导社会各界主动关注扶贫、支持扶贫、参与扶贫。

(二)积极开展扶贫志愿行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行善立德的志愿理念,进一步发挥各类志愿者协会的带动和激励作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到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志愿者行动,建立扶贫志愿者组织,构建贫困地区志愿者服务网络。组织和支持各类志愿者参与贫困识别、扶贫调研、助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创业引领等扶贫活动。

(三)精心打造扶贫公益品牌。继续发挥“光彩事业”、“希望工程”、“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春蕾计划”、“爱心包裹”、“百企助百村”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集聚,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雨露计划”、产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和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重点项目,不断打造针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等扶贫公益新品牌。

(四)稳步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的要求,遵循国家统一部署,建设全区社会扶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各级扶贫部门要以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为基础,做好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社会扶贫项目储备,为社会扶贫提供准确的需求信息,推进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的有效对接,建立精准化的社会扶贫资源配置机制。

(五)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制定扶贫领域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目录。支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政府部门择优确定扶贫项目和具体实施机构。支持社会组织承担扶贫项目的实施。

五、切实完善保障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增收的相关支持政策。降低扶贫社会组织注册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各类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

(二)完善督查考核。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印发《自治区部门单位包村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5〕6号)精神,结合每年自治区综合考核对各部门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进行单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年度单位绩效考核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措施,对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落实责任不力、群众满意度不高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自治区扶贫办要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建立激励体系。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定期开展社会扶贫表彰,让积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在尊重其意愿前提下可给予项目冠名等激励措施。

(四)做好宣传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国务院扶贫开发战略部署,开展扶贫系列宣传活动,创新社会扶贫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强舆论引导,统筹推进社会扶贫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工作,要弘扬主旋律,凝聚正能量,讲述好故事,宣传最美扶贫人,推出扶贫公益广告,倡导社会扶贫参与理念,积极营造扶贫济困的浓厚社会氛围。

(五)加强组织动员。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动员,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推进扶贫工作。各级扶贫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细化落实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汇全区之力、聚各方之财、集全民之智,加快推进全区扶贫开发进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5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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