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5]43号
颁布时间:2015-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为实现粮食生产和价格稳定,确保粮食安全,现就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粮食安全意识,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一)切实提高对新形势下粮食安全的认识。2001年,中央划定重庆市为粮食产销平衡区。近年来,全市上下凝心聚力、多措并举,确保了全市粮食安全。但未来一个时期,我市耕地等资源约束将进一步加大,特别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对粮食的刚性需求将进一步增加,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面临较大压力。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确保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区(县)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责任是: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减灾能力;稳定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2015年度目标任务见附件);严格执行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品种结构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粮食产出水平
(三)坚守粮食安全“三条底线”。各区县(自治县)务必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城市建设不得侵占基本农田,也不能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到2020年前,确保全市耕地面积不少于3300万亩、种粮耕地面积不少于2000 万亩、粮食产量不少于1100万吨“三条底线”。进一步调整种植结构,稳定水稻、玉米播种面积,开发秋冬资源,因地制宜扩大马铃薯等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确保每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3300万亩左右。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粮食主产区县(自治县)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四)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要求,以规划的520个重点产粮乡镇为重点落实建设任务。到2020年,全市建成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1083万亩,高标准农田占全市基本农田比例达到40%以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和末级渠系及田间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全市高标准农田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和推广运用,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深入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推广高产、高效、多抗的新品种,推进粮食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生产,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高产创建示范区新品种供种率、新技术到田率、新模式普及率达到100%,农业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每年提高2.5个百分点。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进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办的种子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事企脱钩”。到2020年,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培育10个突破性农作物品种,农业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科技服务水平。
(六)引导粮油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粮食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积极探索通过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方式,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粮食等农产品的深加工和销售经营。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个人和集体创办专业化服务组织,广泛开展机耕机播、育秧育苗、机防机收等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配方肥施用比例达到化肥使用总量的14%以上;继续实施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探索有机肥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控肥、控药、控水等节本增效和循环农业技术,提升土地产出率、投入品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力争到2020年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推进粮食生产气象保障体系建设,面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监测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防灾减灾和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预案。推进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全市培育专业化防治组织1900个,力争全市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22%.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增加农民收益。
三、落实完善补贴政策,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各类种粮直接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绩效评价,严肃查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大金融扶持“三农”力度,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在继续推进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种植保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作物种类和试点规模。积极探索政府收购粮食对农户补贴新路子,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进一步研究针对粮食产业链上游农民的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让种粮农民得到更大优惠。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九)做好粮食收购服务和管理。重庆粮食集团要发挥主渠道作用,督促各区县(自治县)粮食公司、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积极主动收购粮食,合理布局粮食收购网点,做到农户与收购点距离不超过5公里。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积极协调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禁止“打白条”和“转圈粮”,坚决打击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严厉惩处套取国家政策性收购补贴的行为。
四、认真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
(十)做好地方粮食储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粮食储备任务,确保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安全。积极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善服务,确保储备任务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粮食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产消费习惯,全市稻谷储备规模不低于总规模的70%、其他粮食品种储备规模不高于总规模的30%.
(十一)创新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机制。积极探索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新机制。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社会粮食周转储备的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根据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建立市级储备粮、区县级储备粮吞吐调节机制,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五、加强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二)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3〕39号)的要求,构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与全市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市、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增强全市粮食仓储能力。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实现“藏粮于民”。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对国有企业现有完好粮食仓库及其设施的处置,必须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对擅自处置国有粮食仓库及其设施和在处置国有粮食仓库及其设施中谋取不当利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大力发展长江粮食流入通道,保持东北、黄淮海粮食流入通道畅通,开发渝怀、兰渝铁路粮食流入通道。推进散粮多方式联运,实现跨省(区、市)粮食主要物流通道的散储、散运、散装、散卸,优化和完善物流供应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完善重庆市粮食批发市场(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将双福国际农贸市场、渝洲交易城、白市驿粮食产业园等纳入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予以培育。推动市、区县、乡镇三级粮食批发市场同步建设和协调发展。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市内粮食经营企业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到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
六、培育新型粮食流通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四)培育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继续深化以重庆粮食集团为重点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鼓励有实力和能力的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十五)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发展粮食产业园区,引导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进粮食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一批“智能”粮库,探索科技储粮“四项新技术”的升级应用。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绿色、环保、生态、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
七、加强市场监测调控,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六)加强粮食调控和监测预警。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者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市、区县财政要对市政府确定的100个粮油市场监测点提供资金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七)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各区县(自治县)要在2020年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以及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3万人以上的社区应当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个区县(自治县)以应急加工企业或成品粮食批发市场为主体,建立1个粮食配送中心和应急服务平台。主城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要增加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和成品粮食储备,保证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
(十八)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八、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十九)加强源头治理。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有机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二十)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20年年底前,结合应急保障供应体系建设,建立城乡一体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积极探索优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促进全民健康消费
(二十一)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形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爱粮节粮的浓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二十二)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十、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监督考核
(二十三)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要建立在市长领导下,分管副市长直接负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左右协调的责任机制,强化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气象保障服务、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工作。全市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要把50%以上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良种良法推广、基础设施改善等粮食生产相关领域。
(二十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市农委、市商委(市粮食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行政问责。
附件:2015年度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5年度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区县(自治县) | 粮食总产量 | 序号 | 区县(自治县) | 粮食总产量 |
1 | 合川区 | 70 | 18 | 丰都县 | 33 |
2 | 江津区 | 65.5 | 19 | 南川区 | 33 |
3 | 开县 | 58 | 20 | 巴南区 | 31 |
4 | 万州区 | 51 | 21 | 秀山县 | 30.5 |
5 | 永川区 | 50 | 22 | 彭水县 | 30 |
6 | 奉节县 | 43 | 23 | 荣昌区 | 30 |
7 | 涪陵区 | 43 | 24 | 石柱县 | 25.5 |
8 | 大足区 | 41.5 | 25 | 黔江区 | 25 |
9 | 云阳县 | 41.5 | 26 | 巫山县 | 22 |
10 | 忠县 | 40.5 | 27 | 巫溪县 | 20 |
11 | 綦江区 | 38 | 28 | 渝北区 | 17 |
12 | 垫江县 | 38 | 29 | 璧山区 | 17 |
13 | 梁平县 | 37.5 | 30 | 武隆县 | 16.5 |
14 | 潼南区 | 37 | 31 | 城口县 | 9 |
15 | 酉阳县 | 36.5 | 32 | 北碚区 | 5 |
16 | 长寿区 | 36 | 33 | 万盛经开区 | 5 |
17 | 铜梁区 | 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