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5]53号
颁布时间:2015-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大任务实施要点(2015-2020)》印发你们,请精心组织部署,认真贯彻实施。
一、坚决从思想和行动上全面强化法治引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均提出:“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务必充分认识有效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的重大政治意义,坚持从思想和行动上全面强化法治引领,切实增强厉行法治的政治自信和政治定力,把政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突出围绕行政权力制约抓法治,坚决把行政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保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法治体制和机制、法治程序和实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塑造法治政府庄严形象,巩固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权威性。
二、充分发挥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能作用
本实施要点确定的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求真务实、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组织协同单位认真研究任务分工,制定五年实施步骤、目标,并按年度制定实施台账。年度实施台账要做到目标细化、进度明确、职责清晰、便于执行、能够考核。2015年年度台账于7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协同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年度实施台账确定的任务分工履职尽责,完成相关目标任务。
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政策研究、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情况交流、示范引领、考核考评等工作,及时向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向政府党组请示、汇报。三、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共同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既要做到目标一致、步调一致,又要做到各尽职守、各尽其责,必须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法制机构协调、政府部门承担、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依法治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充实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调整、充实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参照本实施要点,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勇气和毅力,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执行本《实施要点》有关具体事宜,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大任务实施要点(2015-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大任务实施要点(2015-2020)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大任务,制定本实施要点。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巩固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努力把新疆建成“审批事项最少、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省区之一。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五到位、十公示、三不准、七配套”。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审改办,法制办、财政厅、各相关部门)
2.推进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形式法定化。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府部门普遍设立办事大厅,实现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地州市县普遍建立政务大厅,实现行政审批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一条龙服务”。编制政府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健全完善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审批和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政务公开办,审改办、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3.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自治和专业服务功能。(民政厅,审改办、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府服务行为,将政府服务行为纳入行政电子监察,加快服务型政府、透明型政府建设。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办,财政厅、发改委、各相关部门)
5.推进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法治化。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科技厅,各相关部门)
6.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引导企业依法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企业义务和社会责任。(工商局,经信委、国资委、人社厅、工商联、商务厅、各相关部门)
7.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公平有序的竞争交易规则,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有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合法经营,纠正不正当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企业提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和实施违反法治规范的行为。(工商局,发改委、商务厅、工商联、各相关部门)
8.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查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严肃查处商业贿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管局、发改委、公安厅,各相关部门)
9.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主体和生态环境两个功能区规划,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度、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制度和区域间环境治理联动执法与司法合作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完善和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环保厅,国土厅、发改委、林业厅、应急办、各相关部门)
10.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厉查处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严格自然资源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国土厅,环保厅、发改委、林业厅、审计厅、各相关部门)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1.严格执行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原则。凡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法制办)
12.优化核心区建设的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为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区域交通枢纽中心、商贸物流中心、金融中心、文化科教中心、医疗服务中心、国家大型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基地、大型煤炭煤电煤化工基地、大型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通信等综合大通道提供法制保障。(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13.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加强立法前论证,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立法程序,健全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草案表决程序,重要条款可实行单独表决。完善政府立法草案公开征询意见机制,增强法规规章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14.健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方式,推进民主立法。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征求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意见制度。完善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健全优化现行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律师、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和立法调研、听证、评估制度。(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15.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扣促发展、惠民生、保稳定等重大战略部署,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把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打击暴力恐怖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等作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加快研究制定落实国家反恐怖法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健全打击宗教极端、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指导意见配套措施,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地方性法规。(法制办,公安厅、民宗委、应急办)
16.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把握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的事权分工,确保地方立法符合实际、紧扣需要,及时制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断建立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及时修改与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废止有违公平原则、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17.加强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审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18.加强落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公示制度,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19.提高规范性文件电子化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电子文件管理规定,推进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检索系统建设。(电子政务办,各相关部门)
20.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政务公开办、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1.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决定。(编办、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22.完善地县(市)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资源,规范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大幅减少地县两级行政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实行综合执法。(法制办、编办,各相关部门)
23.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24.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时效及责任。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法制办,监察厅、人社厅、各相关部门)
2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财政厅、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26.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进网上移送、受理、立案、撤案、监督,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厅、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四、构建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27.建立公共安全体系,预防重特大案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综治办、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信访局、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28.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法制办,司法厅、信访局、各相关部门)
29.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突出人民调解在基层派出所“治调对接”中的有机衔接作用。(司法厅、公安厅,各相关部门)
30.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加强司法所建设,发挥司法所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司法厅)
31.积极推进阳光信访,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信访局,各相关部门)
32.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制办、司法厅,各相关部门)
33.推进社区矫正建设。加强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重点人员、特殊群体帮教管控,强化对重点要素的管控。健全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保障机制。(司法厅、公安厅,各相关部门)
五、强化行政权力监督
34.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监督方式和内容,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法制办、监察厅,各相关部门)
35.健全完善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决策的程序、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及时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务公开办,各相关部门)
36.建立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3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坚决克服懒政、怠政,从严惩处失职、渎职。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必要时要采取组织措施。(监察厅,人社厅、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38.完善国有资产资金监管体制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财政厅、发改委、国资委、编办,各相关部门)
39.落实权力清单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编办,法制办、政务公开办、各相关部门)
六、完善依法行政组织保障体制
40.提升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的组织保障能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有效解决政府法制机构特别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编办、法制办)
41.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法制办,司法厅、各相关部门)
42.有效履行政府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编办、法制办)
43.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政府立法与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人社厅、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44.实行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绩效考核内容。(司法厅,各相关部门)
45.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及其部门中心组学习内容;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安排的各类干部进修、培训,法治课时要占总课时的10%—15%.(司法厅,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
46.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认真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全面贯彻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司法厅、人社厅)
47.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律师法律服务网络。深化各级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为律师从事社会矛盾调解、社区法律服务、医疗纠纷解决、信访接待及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等提供平台。(司法厅,各相关部门)
48.探索建立公证提前介入政府重大项目服务机制。广泛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成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协会,充实志愿者队伍。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厅)
49.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偏远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双语人才、高层次人才匮乏问题。(司法厅、人社厅、教育厅)
50.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熟悉新疆区情和法治建设实际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教育厅,行政学院、社科院、财政厅、人社厅)
51.研究实施创新法律人才培养的专门政策措施。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别是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及双语法律人才。在涉及新疆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社会治理及保障等领域加大研究项目投入,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研究,服务于依法治疆战略。(教育厅,行政学院、社科院、财政厅)
52.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支持区内法律院校实施校际联合、整合资源。健全和完善政府立法、行政执法部门与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以及其他部门之间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人社厅,编办、教育厅、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53.鼓励、吸引各类法律服务高端人才来疆工作。落实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探索建立从具备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优先录取法治专门人才的体制机制。探索对法学专业毕业的硕士、博士可以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到地州、县市法治专门岗位工作的,可以给予特殊生活照顾,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人社厅、编办,各相关部门)七、营造法治化社会环境54.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要建立维护民族团结的机制。乡村、社区、宗教活动场所等要制定维护民族团结的乡规民约。加快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和法治环境。(民宗委、民政厅,各相关部门)
55.开展“法治新疆”主题文化活动。创作、开展一批“法治新疆”主题文艺节目和体育活动,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特色文化活动中,增强法治文化贴近性、接地气。(司法厅、文化厅、体育局,各相关部门)
56.认真组织好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法治讲堂”、“法治人物评选”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继续抓好“与法同行万人宣讲”活动和公职人员学法考试工作。(司法厅)
57.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少年抓起,大、中、小学校、职业院校及各类社会力量办学都必须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司法厅、教育厅)
58.落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逐步解决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缺少工作人员的问题。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关注重点群体,抓好以青少年、妇女、流动人口、企业职工、工商经营户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司法厅,各相关部门)
59.健全完善反恐维稳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分裂国家、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基层组织和群众异常情况报告、举报重奖、人身保护制度(公安厅、安全厅,各相关部门)
60.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预案。强化实战演练,提高反恐处突能力。(应急办、公安厅,各相关部门)
61.依法加强对宗教人士、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法治理宗教极端服饰、标识,严禁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严禁宗教妨碍正常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严禁宗教干预世俗化的生活方式,确保宗教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法加强对朝觐事务的管理,坚决制止零散朝觐。依法查处和取缔地下讲经学经活动。禁止公共场所做礼拜等非法宗教活动。(民宗委,各相关部门)
62.持续开展“三非”(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整治。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深入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防范非法宗教网络传播。(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相关部门)
63.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娱乐休闲、文艺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深入整治非法出版物特别是宗教类非法出版物,严厉打击制作、贩卖、存储、传播涉暴涉恐非法宣传品的行为。(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相关部门)
64.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打击利用聊天室、音视频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网盘等网络信息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审核准入制度和网络监控体系,严格落实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网络、手机实名制。建立联合审查、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对新兴行业和领域治安管理。(公安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民宗委)
65.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群体、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民政厅,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