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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85号

颁布时间:2015-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64号),深入推进“质量兴宁”战略,以质量提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夯实质量发展基础,推进区域品牌建设

(一)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协调建立自治区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标准化工作政策和技术法规建设;完善标准创新激励与标准实施监督机制;推动标准化管理改革,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围绕公共服务、节能减排、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以及穆斯林用品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逐步形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相协调、政府与社会组织标准相结合、具有地方特点的标准体系,全面提高标准应用和实施水平,用标准推动质量全面提升。(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林业厅、食品药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强化计量、认证、检验检测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开展“计量惠民”工程,建立完善针对企业需求的计量技术服务平台和体系,支持企业计量标准建设和技术创新。加强全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建设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现代通讯、物联网、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领域亟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成一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计量监管体系。加强对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能源资源管理、行政执法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计量器具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集贸市场、医疗机构、环境监测、煤矿及矿山等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落实检定管理工作责任,提高受检率和检定合格率。在全区大型商场和集贸市场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引导鼓励企业对特色产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认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加强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审查。推进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国家质检中心等一批国家级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各类技术机构公共服务能力。重点围绕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认证宣传和推广工作,推动全区产业优化升级。(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宁夏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三)以质量提升推动宁夏品牌建设。突出质量、创新、服务等要素,制定宁夏品牌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推进品牌培育能力建设,加大品牌培育、推广和保护力度。加强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保护和传承老字号,提升产业品牌效益,扩大知名度,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快速发展。(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牧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食品药监局、宁夏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法定认证监管机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溯源管理。完善公安、食品药监、农牧、商务、检验检疫等多部门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工作机制。开展食品、保健品、药品等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开展农兽药残留、污染物、有害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推进医疗器械、网上非法售药、违法广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违法行为,强化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自治区农牧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监局,宁夏检验检疫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儿童用品、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重点消费品等产品的监管力度。开展纺织服装、电线电缆、装饰装修材料、节水产品、复混肥料、建筑防水卷材、车用汽柴油、食品包装材料等产品专项整治。开展农资、建材、消费品、汽车产品以及网络制假售假等重点领域执法打假行动。开展区域性质量问题集中整治,组织开展质量比对抽查,依法公布连续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宁夏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六)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强化环境污染执法力度,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企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开展重点行业能源计量和能耗限额标准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进燃煤锅炉标准化管理,淘汰高能耗落后锅炉。强化生产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实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发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各环节质量监管、监测机构管理。以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全区工程质量和重点工程材料专项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覆盖率100%,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完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抓好“平安工地”建设。加强旅游设施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八)加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管和重大设备监理。加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大型餐饮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政府相关部门特种设备监管“一岗双责”制度和特种设备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强化对特种设备生产、维保单位的监督抽查。加快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和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推动电梯、客运索道安全责任保险。加强对各类旅游景区、公园高风险游乐设施的监督检查。探索对装备制造、能源生产、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领域开展重大设备监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安监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

(九)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和下放质量安全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质量安全执法部门间的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形成质量安全监管合力。(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质量为先”的理念,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法人首责、一票否决、有错必究的企业质量责任制。鼓励大中型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严格落实企业质量首负责任制。引导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严格落实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等质量安全责任。全面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宁夏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完善质量创新激励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应用国内外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产品质量提升和产品升级发展。加强质量技术创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健全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引导行业诚信自律、规范发展。鼓励企业深入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遴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质监局、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开通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查询服务功能,确保信用信息互通互用。探索建立企业质量失信惩戒制度、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及监督制度,开展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行业试点,指导各地集中公示一批守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系统,规范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开展质量信用评价。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主动发布质量信用报告。推进医疗卫生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实施旅游诚信建设工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食品药监局,宁夏检验检疫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质量升级措施,加快推进质量提升

(十三)推动制造业质量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明确的战略任务和重点,加快构建我区制造业质量升级长效机制,完善质量发展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优化整合政策资源,依法落实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扶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走品牌发展之路,加快推动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特色农产品等区域特色产品集群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促进制造业质量升级。(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四)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质量升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质量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和鼓励企业实施专利、商标、品牌、版权等知识产权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鼓励企业以技术创新推动产品质量跨越性提升,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的质量新优势,加快从制造向创造转变。(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五)加快推动服务业质量提升。开展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引导商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服务质量,形成一批具有宁夏特色的商业企业服务规范,培育一批具有宁夏特色的“老字号”商贸服务网点。开展全区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旅行社服务网点治理整顿,规范旅游经营者经营行为,畅通旅游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提高旅游企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水平。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金融、信息、科技、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文化、商贸等生活性服务业的行业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统计监测与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在金融、旅游、通信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探索分行业发布服务质量状况分析报告。(自治区商务厅、旅游局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五、强化质量法治能力建设,形成质量提升合力

(十六)深入推进“质量兴宁”战略。充分发挥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抓总作用,健全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落实质量奖励制度,加快建立社会公认、科学公正的品牌评价机制。积极开展质量强市(县、区)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精心组织2015年“质量月”活动,营造促进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强质量安全领域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关注质量。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完善质量纠纷民事调解和公益诉讼等制度。(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七)强化质量法治能力和质量基础教育建设。将质量发展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广泛开展质量知识宣传教育,强化面向企业的质量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对一线工人的工艺规程、操作技术、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加强产业人才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加大重点领域急需人才培养,将质量领域人才培养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范围。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开展质量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等活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八)加强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完善产品、工程、环境、服务质量申诉投诉处理机制,强化工作制度建设。发挥12301(旅游)、12312(商务)、12315(工商)、12316(农业)、12365(质监)、12369(环保)等质量申诉投诉平台作用,畅通质量申诉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食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九)深入开展质量统计分析。推动有关行业协会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发布质量信息。探索建立全区质量发展状况指标体系,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做好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完善产品、工程、环境和服务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向社会发布质量状况调查分析报告。(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工商局、统计局、旅游局、食品药监局,宁夏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完善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健全质量工作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质检办质[2015]706号)要求,做好任务分解和接受考核准备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质监局牵头,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各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参照本行动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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