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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43号

颁布时间:2015-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8日

湖北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内跨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的河流跨界断面和入长江、汉江主要河口断面的水质考核管理。

对跨县及县级行政区域的河流跨界断面的水质考核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三条跨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负总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不断改善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跨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对长江干流和汉江干流等重点河流断面考核指标增加总磷。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考核断面设置、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等工作。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及人工监测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考核断面的名称、位置和考核目标值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公布。

第七条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采用经省环境保护厅核准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监测结果。未设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人工监测,每月1次。

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由省环境保护厅按月进行通报。

第八条跨界断面水质实行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进行考核。单次监测的全部考核指标达到该断面水质目标时,视为达标。单次监测评价结果劣于该断面水质目标时,将各考核指标浓度与入境(对照)断面对比,若各指标浓度均下降或保持不变,视为达标;若其中任一指标浓度上升,视为不达标。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90%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含)至90%的,确定为合格;跨界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跨界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跨界断面水质年度考核全部为优秀等次的地方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存在断面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地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地方政府要在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一条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挂钩。跨界断面考核为不合格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对与该跨界断面相关的市(州)或县(市、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实行限批(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在污染严重、跨界纠纷突出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结果变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结果变差的地区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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