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函[2015]153号
颁布时间:2015-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认定四川中江经济开发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请示》(德府[2014]34号)以及《关于将四川中江经济开发区更名为四川中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请示》(德府[2015]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同意将四川中江经济开发区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定名为四川中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后园区四至范围不变。
二、你市要加强对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园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等优势主导产业,突出高端高新技术特色,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源和人才,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全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创新创业、引领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载体。
三、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要加强对四川中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督促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