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5]22号
颁布时间:2015-05-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
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给煤炭企业带来的影响,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规范税费征收
(一)全面清理涉煤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贵州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生产、销售环节)》之外的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停止征收,煤炭企业有权拒绝缴纳。(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民政厅。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根据公布的涉煤税费、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制作明白卡,发放至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履行缴纳义务,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征收。(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三)税务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抓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煤矿企业,企业所得税不迟于2015年6月1日起实行查帐征收。(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四)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清退工作,对2014年12月1日后征收上缴省、市(州)财政部分,省、市(州)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清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设定行业协会会费标准。严禁以任何与利益挂钩的形式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严禁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和要求捐赠。(省民政厅、省能源局)
二、落实支持政策
(六)每年从省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煤矿企业集团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改造等奖励,具体方案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
(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继续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继续暂缓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企业上缴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企业因环境恢复治理申请使用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企业申请使用;经地方政府确认暂无地质灾害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可在所属煤矿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按不低于85%的比例申请作为煤矿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参与兼并重组煤矿因矿区范围变化新增的资源,采矿权价款按资源储量分煤种计算并收取,其中炼焦用煤、优质瘦煤以6元/吨的标准计算并收取,其他煤类以3元/吨的标准计算并收取。(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九)新申办采矿许可证煤矿一律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对应的最长颁证年限拟动用资源储量计算价款。(省国土资源厅)
(十)已按矿区范围内查明资源储量一次性处置价款的煤矿,如企业提出申请,颁证机关可按煤矿设计生产规模对应的最长颁证年限拟动用资源储量重新对该矿进行价款处置(已缴清价款的煤矿除外),价款计算标准按该煤矿原价款计算标准执行。按照原分期缴纳价款时限,根据企业申请,颁证机关向煤矿下发新的《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原《分期缴纳价款合同》或《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作废,煤矿按新的《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缴纳价款,滞纳金可申请免缴。煤矿缴纳价款金额超过重新计算结果的,已缴纳价款不予退还,多缴部分价款不需缴纳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十一)煤矿按原《分期缴纳价款合同》或《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缴清应缴价款的,按规定对其进行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计算,采矿权人按计算结果应缴纳的滞纳金可申请免缴(已缴纳的滞纳金不予退还)。(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十二)对《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黔府办发〔2013〕47号)明确的兼并重组企业可实行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切实抓好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三)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发电上网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提高瓦斯发电企业积极性,财政部门积极帮助瓦斯发电企业争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瓦斯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安监局、贵州电网公司)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四)金融机构对煤炭行业的信贷支持要做到保持流量,盘活存量,争取增量,提高质量,不搞“一刀切”式抽贷。(贵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五)完善煤矿企业信贷偿还周转机制,及时办理煤矿企业存量贷款续贷手续,鼓励各金融机构新增发放贷款。(贵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六)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保留煤矿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合理配置优良资产,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十七)简化、优化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和注销手续,不将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作为前置条件。不再提交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经抵押双方协商一致后,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和注销手续。采矿权管理机关,实行事后登记备案服务。(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
四、促进煤电互动
(十八)设立煤电联动临时调节奖补专项资金,具体方案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另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参照省级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同步设立地方电煤供应奖补资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煤电联动机制,以企业自主协商为主、政府积极协调为辅,合理确定电煤价格。各燃煤电厂不得擅自压质压价,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等压低电煤价格行为。在特殊时期特定区域,开展电煤政府指导价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电力运行调度,努力增加西电东送及外销电量,合理调控水电、火电发电规模,电力调度向火电企业倾斜,将提高火电企业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与火电企业采购省内电煤数量挂钩,维护电煤供应稳定;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贵州电网公司)
(二十一)及时足额支付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货款,解决煤矿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用煤企业支付给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承兑汇票总金额不得高于应付货款的30%.(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二十二)鼓励就近就地清洁高效利用煤炭,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对远距离(运距超过600公里)运输的商品煤进行质量抽检联合执法,经抽检查实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二十三)建立公平、公正的煤质送检制度,实行燃煤电厂和供煤企业共同见证采样、制样、分样、封样。双方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共同将封存的煤样送双方认可且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部门要抓紧出台相应规范性的管理办法。(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五、优化办事程序
(二十四)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复后的保留煤矿,首采区满足相应勘探程度要求,可准予设计、建设。煤矿在申请联合试运转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后,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环保、水利部门和消防等单位要简化程序,密切配合,缩短验收时间。(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
(二十六)验收成为采掘机械化示范矿井的煤矿,其新增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并予以确认,有关部门要根据核定结果及时变更相关证照。(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七)对省内所有运煤车辆执行“一卡通”,降低煤炭运输成本。规范煤炭运输治超治限行为,细化具体措施办法,对超载运煤车辆不得重复处罚。加大运煤公路改造力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八)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受地形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影响,不具备一矿一井一面集约开采条件的,可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后实行一矿两井或一矿两面开采。(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
(二十九)坚持一手抓安全、一手抓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安全执法检查的精准性,不能简单地因一矿发生安全事故而要求其它无关联煤矿停产、停建。各地要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合理安排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证煤矿企业年有效生产天数,实现均衡生产。(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能源局)
(三十)为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电话(0851—86891328)。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政策宣传、动态分析和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进一步梳理和细化有关政策、配套措施和办理程序,尽快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支持煤炭行业脱困的政策落到实处。省政府督查室要做好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