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5]17号
颁布时间:2015-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处置本省可能发生或发生的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构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理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3.3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应急处置。
1.3.4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水旱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5加强监控、科学调度。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专家作用,科学研判汛期旱情灾情,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提高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1.4 事件分级
水旱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本预案“附录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可能发生或发生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干旱灾害、雪凝灾害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水库水电工程险情等引发的水库溃坝、堤防决口、堰塞湖、供水危机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1.1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是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对全省水旱灾害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处置工作。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1.2 省防指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水利厅厅长、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粮食局、省武警消防总队、省人防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武警水电第一总队负责人担任。
2.1.3 省防指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在可能发生或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决定启动省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水旱灾害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水旱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汛办),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主要职责:负责省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省政府、省防指提出处置水旱灾害建议,执行省政府、省防指决定;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报告我省有关水旱灾害信息;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按照国家防总和省政府、省防指的指令,依法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水旱灾害发生后,视灾害情况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灾民安置组、医疗救护组、现场秩序维护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电力通信、成品油保障组、技术保障组及社会维稳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展开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组织指挥,灾情收集,抢险队伍调派,新闻宣传以及各工作组的协调。
2.3.2 抢险救灾组
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武警消防总队、省人防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武警水电第一总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紧急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调运救灾物资,安排抢险救灾资金,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农田、通信、矿山、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
2.3.3 灾民安置组
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粮食局、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紧急组织力量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生活。
2.3.4 医疗救护组
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灾群众医疗救护、灾区卫生防疫和供水水源的卫生检测。
2.3.5 现场秩序维护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盗窃抢险救灾物资,对灾区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安全畅通。
2.3.6 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人员、设备、物资以及受灾群众的运输。
2.3.7 电力通信、成品油保障组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通信管理局、省无线电管理局、省电网公司、中石化贵州分公司、中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抢险救灾电力、成品油供应及通信畅通。
2.3.8 技术保障组
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技术人员指导抢险工作,灾区天气、洪水预测预报。
2.3.9 社会维稳组
由省维稳办牵头,省公安厅及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参加。
2.4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当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省防指应设置省现场应急指挥部或派出省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组长由省防指副指挥长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到达事发地现场后,负责组织、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有关单位调派救援人员、物资、装备支援事发地,负责指导督促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管理专家组
省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省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和信息报告
水利、水文、气象、电力等部门负责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的常规信息监测,一旦出现水旱灾害征兆,第一时间内通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省防汛办负责发布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的通报、通知,负责收集、处理、研判水旱灾情,重大信息及时向国家防办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报的降雨量、江河洪水水位(流量)或持续干旱天数,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①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②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③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④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具体预警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2”。
红色预警信号及橙色预警信号由省防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省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省防汛办主任批准后发布。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出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江河、水库水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通报,做好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4 应急救援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工作
4.1.1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水旱灾害时,市(州)领导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指挥,事发地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卫生院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也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4.1.2 立即指定现场联络员,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并负责深入现场续报处置情况。
4.1.3 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响应,紧急研定临时处置措施。
4.1.4 快速组织当地先期处置队伍,限定时间赶赴现场分组处置,控制现场动态,排除险情等。
4.1.5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作组,分头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抢救受伤者和物资,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布置警戒,划定保护范围等。
4.1.6 当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助上级和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至事件处置完毕。
4.1.7 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8 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或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域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4.2.1 信息平台
依托贵州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贵州省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监测全省水雨情及工情。
4.2.2 信息处理
省防汛办负责全省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会商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省防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省防汛办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防指报送水旱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防汛办应按规定在2小时内将信息报省防汛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报国家有关部门的,由省防汛办按有关规定报送。
4.3 启动应急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防汛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防汛办立即向本级防指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防指决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4.3.1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2 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情况。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及专家组。
4.3.3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须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4.3.4 保障抗洪抢险现场交通、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4.3.5 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实施应急节水、调水和送水,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6 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4.3.7 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
4.3.8 做好灾区动物卫生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4.3.9 维护好灾区工业、企业生产安全和稳定,情况紧急时,可依照有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工业、企业有序减产、停产、停业、停课。
4.3.10 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向上级防指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4.3.11 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Ⅰ级应急响应
4.4.1.1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1.2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强化防汛巡查,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抗旱工作。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4.2 Ⅱ级应急响应
4.4.2.1 省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2.2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根据受灾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抗旱工作。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4.3 Ⅲ级应急响应
4.4.3.1省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4.4.3.2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4.4.4 Ⅳ级应急响应
4.4.4.1省防汛办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4.4.4.2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汛办。
4.5 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当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省防指报请省政府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省政府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4.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省防指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省防指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州防指向省防指副指挥长或省防汛办主任报告,经省防指副指挥长或省防汛办主任批准,省防汛办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工作。
4.7 新闻报道
重大以上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有关新闻报道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实后,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省防指审核后,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恢复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灾后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农业及城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灾后恢复重建要科学规划。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6.11本应急预案由省水利厅牵头制定和管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
6.1.2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与补充,修订后,经省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6.2 应急演练
6.2.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水旱灾害应急演习。
6.2.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演习。
6.3 宣传、培训
6.3.1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6.3.2 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水旱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6.4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水旱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水旱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
6.6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1.1重要江河:指威胁县级以上城市防洪安全的河流。
7.1.2水库:本预案中所提及的水库包括水电站水库。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水旱灾害预警标准及级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