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5]29号
颁布时间:2015-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一级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实施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是切实保障基本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让重度残疾人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提升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第三条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将补贴对象延伸至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五条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人民币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低保口径收入,不冲抵残疾人享受的低保。已实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地区,补贴标准按高的执行。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申请享受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智力、精神障碍残疾人的申请可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理。2015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8月31日,自2016年起,新增补贴对象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地址、补贴金额等。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特区)残联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县(市、区、特区)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十条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50%、市(州)20%、县(市、区、特区)30%.在省级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再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年发放。201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在规定时间申请并获得审核批准的,其护理补贴从2015年起开始计发。以后年度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并获得批准的,从办证后第二年开始计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停止发放: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本省的;
(三)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四条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特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补贴名单、补贴金额,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代理机构“一卡(折)通”等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中。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县(市、区、特区)残联每年4月底前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
第十六条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特区)残联具体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并于每年5月中旬前上报市(州)残联;市(州)残联每年5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特区)基础信息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残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资金安排到位、工作落实到位,齐抓共管,全力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残联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残疾人补贴对象身份真实可靠。市(州)级残联、财政部门要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发放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人数、标准和金额等有关情况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到位等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广泛宣传补贴政策,设立投诉电话,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加强补贴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各级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督查,定期对各地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护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骗取护理补贴的,应追回相关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在2015年8月30日前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2015年度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到位。从2016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应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