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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琼府办[2015]133号

颁布时间:2015-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健全政府应急管理科学决策机制,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遴选、工作责任和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专家组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参与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及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政府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价机制。

(二)应邀参加省政府召开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议,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总结应对工作经验。

(三)积极申报、承担省级应急管理研究重大课题,参与完善全省应急管理体系规划和建设。

(四)深入基层开展应急管理专题调研,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等应急管理工作。

(五)参加各类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向公众传播应急知识,参与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六)办理省政府领导或省应急办委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遴选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遴选专家组成员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原则性强。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在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丰富的应急处置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服从安排,保障参加相关的活动。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放宽至70岁)。

第六条 专家遴选以自愿为原则。在此基础上,符合上列条件的专家经省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条 拟聘请的专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省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聘用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省应急办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专家遴选

第八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专家座谈会,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省应急办报送省政府(省应急委)领导审示,或分送有关单位参阅。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省应急办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专家组开展应急管理专题研究、专项调研或研讨交流活动等提供保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由省应急办每年书面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示。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应急办负责解释。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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