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15]60号
颁布时间:2015-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持续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的总体要求,推动各项改革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给群众端菜”向“让群众点菜”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出台一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一批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抓住要害,攻坚克难,协同配套,整体联动,力破“中梗阻”,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1.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遵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以及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逐项、彻底清理,建立健全涉及投资审批事项反馈与纠错机制,畅通企业申诉、救济渠道,积极引进第三方评估和社会评价机制。进一步清理精简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对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但被实践证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予以停止实施或者下放市县行使。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等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国务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工作相衔接,2015年下半年再完成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
2.衔接好国务院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对国务院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及时衔接,无缝对接,确保落实到位。
3.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3张清单。建立和完善3张清单制度,将权力清单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9+1类,逐类梳理;建立省级相关部门责任清单。推动各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省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本系统规范指导的工作职责,明确职权清理的口径和标准,做好本系统权力清单的统一规范和比对衔接工作。
4.全省推行“一张网”实行“阳光”审批。按照《海南省行政审批业务标准规范》要求,全省推行“一张审批网”和共享大数据库,全面覆盖省、市县、国有农(林)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化解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难题;实施互联网申报及互联网全流程阳光审批,审批环节全流程公开透明、可查询、可追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省级行政审批事项90%实现互联网审批;推行四级政务规范化服务,全省100%乡镇(街道)建成便民服务中心,50%村(居)委会建成便民服务站。
5.推进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关系,剥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推行中介服务目录管理。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
(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1.开展投资项目审批前置事项清理。坚持法定原则,按照凡没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依据、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实践证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属部门内部审批能够用征求意见方式解决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原则,对现行正在执行的投资项目审批前置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整合,清理、减少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市县初审、专家论证、检验检疫、现场勘察、评估认证以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律取消,推行区域专项评估评审,对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不再开展相关专项评估评审;涉及多部门的前置审批,推行主办单位牵头征求意见方式内部流转,禁止转交申请人自行办理;进一步取消下放整合一批审批事项,研究提出我省投资项目审批清单,对投资项目审批实行清单管理。
2.修订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继续执行《海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琼府办〔2013〕183号),内资企业投资省管权限内的核准类项目一律改为备案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按照需全省统一规划布局、统筹资源配置、实行总量控制以及对生态环境预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省备案的原则,研究修订我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强化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对项目实施管理。
3.修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决定》(琼府〔2004〕55号),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监管,既要深化改革、简化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又要切实把政府的钱管好、用好,发挥最大投资效益。
4.修订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在投资项目审批前置事项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梳理投资项目立项、供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审批事项,修订五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对符合“多规合一”要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项目,探索实行规划代立项,简化或取消选址意见书、林地预审、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等事项。建立完善并联审批部门联动和实施监管机制,完善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强化并联审批材料申报辅导,提高并联审批效能。
5.实施施工图联合图审。推行施工图审中介机构改革,实施施工图联合图审,将人防、消防、气象、园林等图审职能纳入综合图审中,增加施工图审中介机构,优化施工图审流程。
6.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中央部署,在我省政府外网上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立项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中央相关部委、省相关部门及市县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实现审批“信息共享”和纵横协同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探索同步取消下放审批事项模式。对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在投资项目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后,积极运用特区立法权,探索进一步同步取消下放调整与投资审批相关的用地、用海、用林、规划选址、环评、地震安全、气象等审批事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同时,按照“放管结合”要求,建立规划管控、定期稽察等制度措施,确保市县“接住管好”。
(三)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
1.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清查各市县、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清查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情况,取消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督查各市县、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就取消的职业资格制定后续措施和办法,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2.根据统一部署,做好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等政策实施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完成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工作管理规定等配套法规、政策后,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做好政策实施的有关工作。
(四)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1.严格规范收费基金项目管理。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
2.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进行分类清理规范。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存在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要降低征收标准。对体现特定受益者负担原则、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的收费予以保留,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4.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收费。结合第一阶段已完成的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继续对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并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依法按照权限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坚决取消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
5.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
6.建立和完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由省财政部门公布全省实施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省物价部门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分别在政府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凡有政策调整及时进行更新。对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收费基金公示制度,将本部门收费基金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体系。
(五)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1.推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照一码”。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行工商、质监、税务联合审批工作。在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一照三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一照一码”。
2.全面清理我省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法规进行清理;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规章进行清理修订;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并结合《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加快推进与“先照后证”改革相配套的管理规定修订工作。
3.公布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加快推进与“先照后证”改革相配套的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制定海南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工商登记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4.积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改革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探索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5.建立小微企业名录数据库,实现小微企业信息互联互通。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库;优化小微企业注册、年报、退出信息数据运用,建立工商、质监、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根据小微企业登记注册数据,为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开发提供信息服务。
6.根据实际需要,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2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授权,市县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条件再行作出具体规定。
7.试行企业名称自助办理。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工作,向国家工商总局争取将海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工作试点地区。升级优化网上企业名称登记系统,试行名称预先核准自助办理。
8.探索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探索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积极向国家工商总局争取将海南作为简易注销登记工作试点地区。制定小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操作规范,从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材料要求和流程设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指导全省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9.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积极向国家工商总局争取将海南作为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地区,探索整合其他部门关于市场主体信息的方法,从而实现互通认证、应用相互叠加,为实现“多证合一”提供可能,减少企业工作量,方便网上办事。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可信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10.统筹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争取让海南省成为试点地区,探索建立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系统。实现工商登记类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助推全省工商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推进服务型工商的建设。实现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无纸化管理。
11.开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相关试点工作。探索利用大数据对市场主体的进行监管和服务的方法,积极向国家工商总局争取将海南作为试点地区。以“国家企业法人库”为基础,整合主体准入、监管、经营等全方位信息,形成主体全景式视图,建设符合政府决策、部门管理以及社会公众需要的综合应用体系。
(六)深入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相关改革。
1.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审批瘦身。对教科文卫体领域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适应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日新月异的趋势,围绕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研究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意见,主动开拓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2.教育领域改革。深化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完善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指导各市县做好该事项承接办理工作。深入调研民办教育管理现状,理清内部管理职责,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服务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3.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梳理整合全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委托科研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科研项目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政府不再管理具体科研项目。
4.文化体育领域改革。精简文化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全省群众性和商业性体育赛事审批,在现有文化行政审批项目基础上再精简10%-20%;制定扶持办法,采取购买服务、原创剧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已转制国有文艺院团发展;制定《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政府主导,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制定出台《海南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全面清理和规范政府部门举办、参与的各类节庆活动;制定出台《海南省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服务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的职责;推进海南省文化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对全省网吧、娱乐场所、体彩乐吧、文物场所的视频监控;培育文体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文体类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引导消费、承接政府公共职能转移方面的作用。
5.卫生计生领域改革。做好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监督检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便民服务,推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电子化数据库;逐步推进我省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
(七)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宽进、严管、重罚原则,探索通过业主承诺、技术标准规范等措施,实现重点园区建设项目零审批;继续推进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完成8-12个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完善信用海南网站,建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研究制定“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开展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检查和企业年报信息、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关制度,推动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相应及失信约束机制。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失信企业系统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2.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全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数据库,凡能在信息共享数据库中提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交纸质材料。
3.推进市县综合执法。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结合机构改革,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整合,减少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逐步扩大试点。
4.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综合监管’要求,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标准化。推行公共交易全流程公开,建设交易平台信用系统和代理机构资源库,集中、随机、公开选取代理机构;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矿产交易、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现电子化、网络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海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并下设执行具体工作的专题组、功能组;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发挥统筹指导和督导落实作用。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组长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重任。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并限期出台改革文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成果形式,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对主动作为的要激励,对落实不力的要问责。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县、各部门负责推动解决属于本地区本领域的问题,切实解决本地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协调小组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要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多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声音;要对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要抓住典型案例,推动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配合各项改革,做好法律法规起草、修订、审核、清理等工作。省协调小组各专题组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解决好跨部门跨领域问题;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各功能组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整体推进。
(三)加强工作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省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要注重对各市县改革的跟踪指导,搭建经验交流推广平台;要及时研究解决“接、放、管”和服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推进改革扫除障碍;要加强对各市县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考核,完善考评机制。
(四)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公开和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权威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加强改革举措解读宣传,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推动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