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5]127号
颁布时间:2015-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基地航空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基地航空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省基地航空公司在增加就业岗位、吸引国内外旅客来琼、开拓新航线、加大航班密度等方面作出更大贡献,构建我省便捷的空中交通枢纽,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基地航空公司(含机场,下同),主要包括海南航空公司、首都航空三亚分公司、南航海南分公司、海口美兰机场和三亚凤凰机场等现有基地航空公司以及未来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我省基地航空公司在海南运输旅客数量、航班起飞架次、航线数量以及缴纳社保人数等。
三、考核方法
依据基地航空公司在我省的运输旅客数量、航班起飞架次、航线数量以及缴纳社保人数等指标增幅情况设立综合评价指数(指数越高表明贡献越大)。在此基础上,根据综合评价指数高低分档给予适当奖励。用公式表示为:
某基地航空公司奖励金额=该基地航空公司被考核年度综合评价指数对应的奖励标准×该基地航空公司被考核年度运输旅客数量(机场依据被考核年度吞吐量的增量计算)。
其中,某基地航空公司被考核年度综合评价指数=该基地航空公司被考核年度运输旅客数量增幅×35%+该基地航空公司被考核年度航班起降架次增幅×30%+该基地航空公司被考核年度航线数量增幅×25%+该基地航空公司被考核年度缴纳社保人数增幅×10%.
综合评价指数分档奖励标准为:0%<综合评价指数≤5%,每运输一个旅客奖励1元;5%<综合评价指数≤10%,每运输一个旅客奖励2元;10%<综合评价指数≤20%,每运输一个旅客奖励3元;综合评价指数>20%,每运输一个旅客奖励4元。其中,总部基地航空公司奖励标准按照上述标准上浮50%计算确定;新设基地航空自第二年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数据需作同口径修正)。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次年考核方式,即当年对上年度基地航空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进行考核评价。若某一指标在被考核年度出现负增长,则在测算以后年度综合评价指数时,以该指标纳入考核以来的年度最高值作为指标增幅测算基数。其中,运输旅客数量或其他三项指标中任意两项指标增幅若出现负数,或者基地航空公司在考核年度发生对我省财政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偷税漏税、往返海南航班的重大安全事故、具有恶劣影响的旅客投诉以及非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造成的税收减少等),则基地航空公司奖励金额为0.
(二)基地航空公司应将奖励资金优先用于其在海南的航空业务发展等方面,每年将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备案。奖励资金由省财政统一拨付。其中,航空公司奖励资金由省与海口和三亚按照6∶2∶2分别负担;美兰机场奖励资金由省与海口按照6∶4分别负担;凤凰机场奖励资金由省与三亚按照6∶4分别负担。市县负担部分在办理年度财政结算时由市县财政专项上解省财政。本办法出台后,海口和三亚不得针对基地航空公司出台类似政策。
(三)每年由基地航空公司按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相关数据均需经第三方审核确认。其中,缴纳社保人数由相关社保局审核确认;运输旅客数量(含进出港)、航班起降架次、航线数量由机场和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审核确认;机场吞吐量以国家民航总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四)本办法自2015年起执行(2014年为被考核年度),执行时间暂定3年,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