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5]31号
颁布时间:2015-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现将《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发展民营经济具体工作落实方案,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上取得明显成效。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细化分解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及完成时限,根据职责分工,推进各项工作。
为切实做好这项重大战略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相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各市市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扎实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具体推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做好跟踪协调、综合调度、具体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落到实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强化措施、改善环境、提振信心、释放活力,确保在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培育新动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东北振兴发展战略举措,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到实处,以改革激发活力,以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引擎”,着力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推动转型升级,着力改善服务,实现我省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民营经济总体规模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果。民营经济单位数达到230万户,企业法人单位达到50万户;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1.8%,总体规模达到3.5万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0%;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达到2万户以上,增加值达到1.7万亿元;重点培育年营业收入超500亿元及以上企业2户,100亿元及以上企业20户,50亿元及以上企业30户,10亿元及以上企业300户。
二、主要措施
(一)改革创新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1.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国务院在东北地区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积极拓展试点政策覆盖范围,力争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建设。研究制定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意见,支持营口市开展先行先试,为全省发展非公经济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开展投资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流程图,让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源泉充分涌流。(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4.放开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省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负责)
5.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支持民营企业在推进国企改组改制、主辅分离、服务外程中,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企股份制改造。(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煤管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6.参与金融创新。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省政府金融办、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单位负责)
(二)培育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7.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全面落实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相关政策,支持企业购买海外、省外企业股权或向海外、省外企业投资。支持企业应用自主核心技术,开发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产品。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8.加速重大项目研究开发。重点支持能源装备、智能化数控机床、智能型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对我省经济发展有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研究与开发,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重点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快成长。
9.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在部分国家级高新区试点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0.加强面向企业的科技服务。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为民营企业提供制定技术发展战略、新技术转化、新产品研发、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技术人才培训等专项服务,搭建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平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1.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四)持续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支持力度。
12.营造宽松便捷创业环境。全面推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加快实行“一照一码”制度,提高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激发小微企业创业热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3.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等部门负责)
14.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形成以综合孵化器为主体,专业孵化器为补充,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孵化器协同发展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五)着力推进传统产业领域企业转型升级。
15.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及新产品(新技术)研制。重点对企业开展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制项目,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新技术)研制项目和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给予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6.支持企业利用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应用。推动互联网产业应用示范,提高“两化”融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信息化和工业化相融合的新兴业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7.促进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实施精细化生产、管理、服务,发展特色产业、产品、技术工艺,开展技术、管理及商业模式创新。(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8.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执行企业标准化体系规范,建立产品溯源管理制度。支持企业创建地方名牌、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争创国家名牌产品。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使用自主商标拓展市场。(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六)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19.推动民营经济新一轮对外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扩大对外合作交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鼓励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大规模走出去。(省外经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负责)
20.支持企业开展营销模式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载体,创新营销模式,整合线上、线下渠道,拓展国内外营销网络。(省外经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1.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启动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保险和科技担保业务,为产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全程金融支持。(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等部门负责)
22.推动多渠道融资。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直接融资。(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部门负责)
2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对有足额抵押物或由担保机构提供足额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八)培育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24.建立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将民营企业家培训作为年度培训计划重要内容,通过整合高校、服务机构资源,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培训。每年选送一批企业家到知名高校进修培训。积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吸引国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留学人员来辽宁创业创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教育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25.积极培育“创二代”健康成长。围绕民营企业代际传承,积极开展“创二代”培育计划,帮助企业接班人掌握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转变“家族式管理”思维,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依法经营意识。(省中小企业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九)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26.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信用信息有效应用。(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服务业委、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负责)
27.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行政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民意诉求反馈系统建设,切实解决在发展民营经济上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28.保护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省中小企业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三、统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工作
29.落实目标责任。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研究制定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分年度细化工作进度安排,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各市负责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省政府要将各项任务措施进行细化分解,配套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市发展民营经济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确保各项措施早见成效。
30.营造发展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加速在全省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良好发展局面。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广泛宣传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和成效,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