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5]29号
颁布时间:2015-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现将《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具体工作落实方案,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上取得明显成效。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细化分解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及完成时限,根据职责分工,推进各项工作。
为切实做好这项重大战略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相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各市市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扎实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具体推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做好跟踪协调、综合调度、具体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市场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着力发现和培育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同市场完全对接的、充满内在活力的体制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激发大众创业的热情
(一)深入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将公安部门企业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直接出具印章刻制备案证明。进一步压缩营业执照办理时限,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一照一码”。(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二)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要求,制定出台《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在省工商局网站公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实施目录动态管理。规范登记程序和经营范围核定,提高登记注册的咨询、服务水平。(省工商局负责)
(三)探索试行简易注销程序。制定出台《辽宁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方便其办理退出市场登记。(省工商局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
(四)进一步放宽工商注册登记管制。允许企业名称使用“众创空间”、“创客中心”等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支持众创空间企业发展。对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内的小微企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支持依托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群注册。允许企业名称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XX”或“利用互联网提供XX服务”,支持电子商务小微企业发展。(省工商局负责)
(五)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适用范围,从注册地县域扩大到市域范围。(省工商局负责)
(六)开展创业辅导活动。在高校、街道、乡镇建立创业辅导站,聘请创业辅导员,为创办小微企业以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创业提供全方位的辅导服务。依托就业培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搭建创业交流平台,提供创业训练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省工商局负责)
(七)开展创业跟踪服务。各级工商部门开展创业跟踪服务活动,各市工商部门每年至少确定100户新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短于一年的创业跟踪服务,深入了解企业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协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帮扶企业度过初创风险期。(省工商局负责)
(八)开展用工营销融资服务。通过组织开展用工招聘会、产品展销会、经贸洽谈交流等活动,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用工难题,帮助拓宽市场营销渠道,提升市场活跃度。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动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等方式,拓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渠道,帮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题。(省工商局负责)
(九)建立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库。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为小微企业融资、产品销售、市场开发、人员招聘等提供便捷信息服务。(省工商局负责)
(十)营造大众创业宽松发展环境。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和涉企服务零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除依法抽查外,工商部门不再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公用企业、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干预小微企业参与竞争、滥收费用等违法行为。(省工商局负责)
三、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增强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十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省、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全面清理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批类别。再取消下放一批与促进经济增长、创新创业就业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省政府审改办牵头负责)
(十二)进一步深化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结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三)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公布《辽宁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对核准类、备案类项目,除省级核准、备案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保厅审批外,全部下放;对审批类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项目,以及环保部目录之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全部下放。(省环保厅负责)
(十四)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坚持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一律放开交给市场的原则,制定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实施目录动态管理,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物价局负责)
(十五)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集中清理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公布保留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破除垄断,规范收费,加强监管。(省政府审改办牵头负责)
(十六)积极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深化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科技金融试点范围。推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工作,为挂牌企业提供融资、咨询、中介等服务。探索金融支持科技产业发展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机构方面进行创新,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和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四、强化市场培育,推动产业经济结构升级
(十七)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优势,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创造便捷准入条件,实施税费减免、社保优待、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各地转型重点、“培育库”和跟踪回访、绩效考评等制度。(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八)推动中介组织加快发展。突出抓好咨询、评估、鉴证、金融、会展、广告类等市场中介组织,重点扶持科研、生态环境、卫生、就业、家政类中介组织。实施中介服务业品牌战略,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教育机构、房产中介和认证咨询类中介组织。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法制健全、监管科学的市场中介体系,中介服务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九)推进创业基地建设。推进政府主导型、民营主导型和混合型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大对创业基地的资金、用地、财税支持,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对创业基地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构建一批低成本、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基地转型升级。对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创业基地,在宽带接入费用、创业服务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方面予以补贴。开展创业基地和创业企业线上、线下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工作,培育一批创业导师,深入创业基地和创业企业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实施“创业示范基地培育计划”,2015年,各市要培育一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到2017年,力争每个县(市、区)培育一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二十)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加强PPP政策指导和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PPP项目库,加快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落实《辽宁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倍数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设立辽宁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吸收募集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实现引导基金的多级放大,采取参股、跟投等投资方式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一)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母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顶层制度设计。研究制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尽快实现厘清政府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实行信息统一公示、实施信用约束惩戒,强化社会监督。(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建立政府部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制度,明确具体实施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流程、工作机制。建设全省政府部门统一公示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明确具体实施范围、惩戒措施、工作机制。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全省政府部门失信主体联合惩戒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对未依法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统一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过发布公告、入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加大年报宣传工作力度。在各注册登记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高年报服务水平。将企业年报率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省工商局负责)
(二十六)组织开展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研究制定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企业年报不定向抽查,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省工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