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5]30号
颁布时间:2015-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2015年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开局之年。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的部署要求,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以公立医院改革、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巩固基层综合改革、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推进社会办医为重点,上下联动、区域联动、整体推动,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使广大城乡群众在医改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一、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基础上,2015年下半年启动其余21个县(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全省全覆盖。所有县级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深化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编制、薪酬制度、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各项改革,逐步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2015年启动改革的县(市)政府要按照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部署要求,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细化各项措施并抓好落实。(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下同)
(二)完善配套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要求,结合我省试点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价格调整、人事薪酬、药品采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政策配套、多方联动,整体推进改革。(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三)加强考评和运行监测。按照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评价办法和标准,进一步强化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价。加快建立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数据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各县(市)政府要建立运行监测、检查评估、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快健全完善医务人员评价制度,突出技能和服务质量考核。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督促推进。(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5年全省基本医保参保(参合)率保持98%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6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五)完善医保管理服务。加快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探索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进程。完善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机制,稳步推进医保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启动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六)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适当调整2015年全省大病保险补偿基数,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无缝联接和即时结算服务。完善城乡医疗救助 “一站式 ”即时结算机制,到2015年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做好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筑牢重特大疾病保障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残联参与)
(七)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和医保监控体系等支付制度改革。推行总额预付、病种付费、人头付费、单元付费等付费方式,2015年年底前,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要覆盖30%以上的出院病例数。不断强化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并逐步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探索推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强化医保费用控制和价格引导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八)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有序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探索推行医疗执业保险。加强监管,完善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吉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九)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基层改革政策。制定《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重点完善基层财务管理、药品供应、人事编制、分配制度、绩效考核等方面政策,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积极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活力。启动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十)继续加强村卫生室建设。2015年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2711所,全面完成村卫生室三年建设任务,实现“一村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目标。采取省、市县两级财政分担办法,将村卫生室取暖等运行补助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政府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落实补偿政策,完善服务监管和绩效考核机制。组织开展全省村医三项补偿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我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以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培养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为重点,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落实国家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探索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十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35元提高到40元,农村地区新增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量,给予总额不低于服务人口人均16元的资金补偿。市县财政部门向乡镇卫生院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时,要单独列支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进展监测、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残联负责)
四、加快建立分级诊疗体系
(十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十二五”期间国家规划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抓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工作。加强全省县级公立医院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起省内大型三甲综合医院与所有县级公立医院间互连互通的远程会诊网络。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与)
(十四)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制定《吉林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初步建立起全省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医疗模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五)构建多层次区域医疗联合体。采取由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等五家大型综合医院与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各市级医院和中医院与辖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县级公立医院与辖区乡镇卫生院、各乡镇卫生院与辖区村卫生室分层次联合、上级专科医院对口帮扶下级专科医院的办法,共同组建覆盖全省的多层次医疗联合体,通过上级医院专家教授定期到下级医院出诊、会诊、手术、带教、管理等多种形式,实现优质医疗资源有序下沉,加快推动我省对口支援、双向转诊、分级诊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六)完善医保差异性报销政策。按照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要求,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差别支付政策和转诊转院机制,对不符合首诊规定或自行转往上级医院就诊的患者降低报销比例,鼓励和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五、健全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十七)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制定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必须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和交易。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以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价格联动。加快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省级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对已公布集中采购入围结果的高值医用耗材,公立医院必须通过省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推进省级药械采购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启动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负责)
(十八)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推动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构建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参与)
(十九)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探索推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制定完善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网上采购供应管理办法,建立医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惩处机制。做好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的配送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急(抢)救药品目录,建立急(抢)救药品集中挂网、医院网上直接采购新机制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急需血液制品储备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落实国家创新药和医疗器械评审制度。探索推行有利于新药、医疗器械研发的特殊审批程序,提高技术审评能力和审评审批工作透明度。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提高仿制药质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二十一)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落实国家对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针对国家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我省的实施意见,制定《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在编制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2015年年底,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国资委、省经合局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二十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现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侵害患者权益,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积极探索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十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要求和国家试点工作部署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省实际、效果好、可复制的改革模式和基本路径。省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省级层面分工,各司其职,强化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和支持。(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军区后勤部负责)
八、科学制定深化医改规划
(二十四)开展我省“十二五”医改规划总结评估和“十三五”医改规划编制起草工作。制定《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5—2020年)》,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全省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九、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二十五)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建设省、市、县级医改和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2015年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计划招收学员1200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计划招收学员400人。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启动试点工作。强化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积极争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计划。简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定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相关手续。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七)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医疗纠纷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 “三调解一保险 ”制度体系,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八)强化组织实施。建立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的医改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深化医改责任,加强对医改的组织领导,逐级分解任务,推行目标管理。进一步加强改革运行监测和效果评价,加快建立完善医改监测数据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强化考核评价结果与资金奖励、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相挂钩。加强医改正面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医改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