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5]22号
颁布时间:2015-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鼓励类产业领域,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设立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追求盈利最大化,注重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吉林省聚集,涵养、培育相关产业,做大做强具备基础的优势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规模可根据我省产业引导的需求、市场容量及财力可能安排,逐年分期到位。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省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高层次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在我省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称子基金),并主要投资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省政府鼓励重点发展的产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省财政厅出资设立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引导基金公司),分别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经营管理职责。
第七条 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厅、省广电局、省经合局、省能源局、省旅游局、省测绘地信局等部门参加。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工作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省金融办负责股权基金行业指导、监督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确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审议事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审议下列事项:
(一)按照省政府要求,审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方向,审议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向、数量;
(二)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额度进行决策;
(三)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
(四)批准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五)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公司职责:
(一)选择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
(二)提出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额度方案;
(三)行使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基金的对接、配套入股、投资合作等事项;
(五)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六)运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运营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式主要采用甄选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专项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省政府鼓励重点发展的产业。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公司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名基金管理人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并确定为拟设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公司面向全国公开选择基金管理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2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四)管理团队在专业产业领域具备较强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或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引入我省落地。
(五)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六)原则上经营管理的股权投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八)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2%。
(九)管理团队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设立子基金,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吉林省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全部资金原则上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除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公司外,原则上合规的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引导基金出资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四)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托管银行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五)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企业,投资于吉林省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70%。子基金投资于吉林省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吉林省的企业;2.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吉林省的企业;3.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吉林省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吉林省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子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额乘以子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吉林省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子基金对吉林省企业的投资金额。
(六)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额的25%。
(七)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可延长2年。
第十六条 对公开征集到的设立子基金方案等申请材料,由引导基金公司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引导基金拟参股子基金比例、额度建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协调会议审议决策。经协调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与选定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及子基金公司章程,注册成立子基金公司。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在收到子基金管理人完成社会资本募集书面通知(附到位资金凭证)后,及时向子基金拨付出资资金。
第十八条 当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十九条 成立后的子基金公司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子基金:
(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到位注册资本或到位承诺出资额的1%-2%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及对其他出资人给予让利,原则上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3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具体在出资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对子基金投资的具体企业项目,在申报所在地、省设立的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时,优先申报,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争取。
第二十三条 经省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合规经营的子基金,享受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吉林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投资;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资金非保本拆借及赞助、捐赠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原则上在吉林省不得与引导基金共同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报协调会审定后,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公司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等部门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要研究建立、健全基金投资(投资退出)决策程序、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办法。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对引导基金公司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向协调会通报,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接受省审计厅的审计或省财政厅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引导基金公司、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