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5]44号
颁布时间:2015-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加快发展首都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升其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紧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不断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大力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首都金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柱、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高效引擎、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为加快建设国际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成为改善民生保障、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持续位于全国前列。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作用,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三)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大保险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科技创新特点的保险产品,探索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科技型企业特征定制保险产品和风险保障方案,满足科技型企业在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保障需求,着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保险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和产品商业化、产业化的服务保障。探索“互联网+保险”新模式,推动保险服务业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融合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和分担体系,深入推进中关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全市推广。(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丰富文化保险产品,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加强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创新,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和需求的专属险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艺术品、影视、演艺、体育、会展等保险服务,参与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保险机构结合本市旅游业发展特点,建立责任全面、保障高效的旅游保险体系。(市文化局、市文资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强出口保险服务,支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鼓励保险机构为对外贸易投资、营运、劳务派遣等提供标准化保险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本市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小微出口企业统保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对出口企业贸易扩大融资规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项目。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使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覆盖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各个发展阶段。加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保险资金的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首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重大项目办、中关村管委会、北京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机构公众责任保险、低保低收入群体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试点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加强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完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社会办、首都综治办、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发挥保险工具化解社会风险的积极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快发展公众责任保险。以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等为重点,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针对高危行业和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场所,积极稳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研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市安全监管局、市教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运用保险手段提高灾害事故防范救助水平。将保险风险管理技术纳入灾害防范救助体系,提升城市灾害管理能力。鼓励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针对本市自然灾害特点,探索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北京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发挥保险的民生保障功能,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十)有效衔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养老、医疗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保险产品,扩大商业养老健康保险覆盖面和保障人群,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支持北京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稳步推广农村居民新农合“共保联办”试点经验。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民政救助服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提供综合保险保障。(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北京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拓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领域,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大力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建设社区养老保险服务网络,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本市养老服务产业,建设养老机构,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北京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大力拓展重大疾病、住院、长期护理等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发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特需医疗和检查服务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式。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本市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和设立医疗机构。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北京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强化保险的支农惠农作用,服务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
(十三)加大农业保险创新力度。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机制,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支持涉农区县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作物保险。结合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定位,推广农产品目标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县将涉农保险业务从“保成本”逐步过渡到“保收入”、“保产量”。运用卫星遥感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北京保监局、涉农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提高“三农”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建立健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覆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财产人身责任各险种的风险防范体系。推进农产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农业基础设施、农机具、农房保险等,试点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本市城乡结合部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特点,开发多样化保险产品,为农户提供更好保障。在大兴区建立“三农”保险创新示范区,为全市“三农”保险发展探索经验。(市农委、北京保监局、涉农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五)推进“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乡镇、村“三农”保险服务网点建设,优化网点布局,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北京市农村金融与风险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健全保险机构与气象、农业、国土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北京保监局、涉农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提高首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
(十六)促进现代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保险公司。按照本市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保险机构给予支持。支持在京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健康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在京设立保险行业资产托管中心、保险资产交易平台、保险交易所、再保险交易所等基础平台。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有序疏解保险业后台类服务机构。(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保监局、有关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七)提高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立足国际交往中心定位,不断提高首都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和在国际、国内保险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支持在京保险集团总部拓展海外业务,扩大保险服务出口,为境内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境外保险机构在京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市金融局、北京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八)加快推进北京保险产业园建设。完善加快北京保险产业园发展的政策体系,促进功能集聚、政策集成、服务集中,努力构建以保险业为龙头的国家级金融创新示范区。积极引导创新型保险业态发展,加快建设全国保险政策智库和全国保险“数字特区”,推动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保险业改革创新政策在产业园先行先试。(市金融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保监局、石景山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完善支持政策,优化首都保险业发展环境
(十九)健全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加强市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动商业保险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中的引导、推动作用,营造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市金融局、北京保监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积极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综合运用财政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对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服务给予必要支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一)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快构建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机制,确保首都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进一步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市金融局、北京保监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二)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保险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将保险知识学习教育纳入全市干部培训内容,促进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主动运用保险手段改进公共服务,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市金融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三)深化京津冀保险业合作。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特点的保险产品,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优化升级。支持在京保险机构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服务标准,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专业、便捷的保险服务。开展跨区域监管协调和合作,打击非法保险业务和保险欺诈行为,促进京津冀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金融局、北京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