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5]47号
颁布时间:2015-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1日
广东省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部署,以广泛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为抓手,以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和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资源、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扎实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饮用水安全保障、农村卫生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统筹治理城乡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明显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提升居民文明卫生意识,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点120个以上,包括10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建设;完成3500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珠三角地区80%建制镇、其他地区70%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庄保洁覆盖面达到90%,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达50%,90%以上农村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4%;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建制镇及其他地区中心镇、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的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覆盖全部街道(乡镇)的蚊媒密度监测网络,城市城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到2020年底,90%以上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庄保洁和农村生活垃圾有效处理实现全覆盖,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达到“十三五”规划相关目标要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7%;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达到90%;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4%;国家卫生城市比例达到45%,省级以上卫生城市比例达到80%;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比例达到10%,省级以上卫生县城比例达到60%,省级以上卫生乡镇比例达到20%;卫生村受益人口覆盖率达到70%.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1.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6号)等文件要求,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投融资体制,保障政府投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共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进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加大对村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投入,有步骤、有重点地规范建设村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各县(市、区)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或焚烧厂,各建制镇建成1座生活垃圾转运站,各自然村建成1座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全面落实村庄保洁员制度,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推行市场化方式开展农村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推行上门或定点收集农户垃圾,统筹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3.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水源保护区、具有饮用功能重点水库区、重要沿江与河流上游地区、重点流域以及珠三角地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城乡结合部的乡镇要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输送管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离城市较远的乡镇以及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可采取分散式的人工湿地等实用、经济、易管理的工艺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实施雨污分流。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对于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且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可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技术;对于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或旅游业较发达的村庄,可推广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符合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要求的村庄可采用城乡统一处理模式,将污水纳入邻近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负责)
4.继续普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严格落实“三格式无害化卫生厕所”建造要求,加强对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村新建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公共场所、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等区域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工作。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导农民使用卫生厕所,建立卫生厕所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5.进一步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发改地区〔2007〕2798号)、《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建成〔2012〕82号),根据城市水源特点、供水设施状况和城市发展需求,重点进行自来水厂和供水厂改造建设、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等。继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现有工程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和供水保证率。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统筹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监测能力建设,切实落实饮水消毒卫生措施,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的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到2015年,完成30个重点县(市、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稳定在65%以上;到2017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稳定在70%以上。(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大力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1.大力整治城市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统筹治理,以群众反映的环境卫生问题为导向,以清除卫生死角、美化市容市貌为核心,重点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居民区、建筑工地、背街小巷环境卫生。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全面清理“六乱”现象,切实解决马路市场、露天烧烤、占道经营等问题。强化城市河道、湖泊及其两岸卫生保洁,提高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加强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村庄整治,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坑塘河道疏浚等工作。重点围绕生态发展区、重点流域、重要饮用水源地周边村庄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扎实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强农村小流域综合治理,着力恢复县乡河道功能,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具备条件的乡道、村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市场、旅游景点、口岸、车站等重点单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切实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各类学校每周定期组织开展卫生清洁行动,重点做好宿舍、教室、食堂和厕所的清洁卫生;在寒暑假及重大节日前后组织开展校园环境卫生大扫除。督促饭店餐馆、景区景点、建筑工地、口岸、车站以及交通要道等重点场所建立完善的卫生保洁制度,每周至少组织1次自查,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及时清理卫生死角。各类集贸市场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加强日常保洁,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大清洁活动。严格执行活禽市场“1110”制度,规范活禽市场管理,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工商局、教育厅、旅游局分别负责)
4.推进卫生城镇创建。珠三角地区要坚持城乡联动、整体发展、城市与农村并重,全面开展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到2020年普及国家卫生镇。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要以农村改厕为突破口,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通过以点带面、树立榜样,促进农村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上新台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卫生城市、卫生镇村创建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创建成果。创建工作落后地区,要抓紧制定规划,加强组织实施,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卫生城镇创建活动。(省爱卫办负责)
5.开展健康城市建设。将健康理念融入城镇规划,以建设健康学校、健康社区、健康医院和健康单位等细胞工程为抓手,加快建设健康城市步伐。到2017年,所有国家卫生城市要建立一批健康细胞工程;到2020年,所有省卫生城市要建立一批健康细胞工程。(省爱卫办、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负责)
(三)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提升公民健康素养水平。实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专项行动计划,全面推进健康促进示范单位创建。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知识。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学校、单位等开展卫生评比活动,营造“讲卫生、讲文明、树新风、改陋习”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素养水平。争取到2020年,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4%.(省健康教育中心、省爱卫办负责)
2.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和健康教育工作。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规范开设健康教育课,以体育和健康课程为主要载体,保证健康教育课时安排,并结合其他相关课程、专题教育、板报宣传等落实健康教育内容,向学生普及健康知识,全面提高学生文明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要将健康教育纳入各级体育及相关学科教师和教研员的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健康教研活动,提高教师健康教育教学能力,保障健康教育教学成果。要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确保所有学校开足开齐体育课,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活动,努力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完善学生体检统计分析工作,开展针对性健康干预活动。(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3.创建无烟单位。各地要切实把控烟工作纳入本地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人员与经费保障,强化督导考评,确保控烟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控烟工作的业务指导。到2020年,各地辖区内70%以上的单位建成无烟单位。(省健康教育中心负责)
4.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建设健康步道、体育公园等支持性环境,改善城乡居民运动健身条件,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率和利用率,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职工体育,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间操制度,建立职工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加强全民健身科学研究,推广体质监测和科学健身方法,指导个人根据体质和健康状况开展健身活动,提高群众科学健身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健身活动,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群众经常、持久地参加健身活动。(省体育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1.认真落实“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通过突击性治理与经常性工作的落实,大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每年4月份,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部署开展全省“爱国卫生月”,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爱国卫生突击周”的形式,集中力量解决1-2个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突出卫生问题。各县(市、区)政府每月部署开展1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以清除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地为主的环境整治统一行动,重点清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铁路和公路沿线、河道两旁和村庄周边的垃圾,集中力量消灭卫生死角。各街道(乡镇)每周组织社区、村庄和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1次环境卫生大扫除;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建立辖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环境卫生台账,推行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对执行制度不力的予以督办。(省爱卫办负责)
2.完善病媒生物防制机制。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原则,加强病媒生物日常防制,降低城乡病媒生物密度。到2015年年底,各级疾控中心建成基于网络平台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信息直报系统;各地级以上市疾控中心建成以蚊虫为主的抗药性实验室;各级爱卫办建成虫情鼠害报告平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资质评审,加强对消毒站及服务机构的备案和备案公示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要按要求建立蚊媒密度监测点,疾控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业主负责制度,明确病媒生物防制监管执法主体,全面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领域的监督执法工作。定期开展对消杀队伍的业务培训,科学指导消杀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药械。(省疾控中心、省爱卫办、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负责)
3.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加强典型培育,充分利用城乡文明、卫生、生态、园林等各类创建载体,树立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015年,各地要建立“卫生小区”、“卫生楼院”和“卫生之家”等卫生先进典型评选制度,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小区每年要定期组织评选,评选结果对外公示。动员和鼓励各类学校定期开展校内“卫生班级流动红旗竞赛”、“卫生寝室”等卫生先进集体校内评比活动。(省爱卫办、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及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要在人员、工作条件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保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功能。要强化爱国卫生基层网底功能,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级爱卫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级爱卫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确定每年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并通报行动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等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卫生计生、爱卫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卫生创建、农村改厕、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监督、健康教育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和供水保证率。环境卫生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管护管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生活污水处理率。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环保、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处置,加大白色垃圾治理力度。农业部门负责推动农村沼气池建设。铁路、交通、城市综合管理、环卫等单位负责铁路、公路和内河航道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加强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强化路面保洁,疏通边沟,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宣传、发展改革、教育、新闻出版广电、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爱国卫生运动。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宣传工作,坚持先行先导,整合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注重开拓创新,加强新闻策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聚焦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妇女、共青团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学生参加相关实践活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建设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四)强化督查评估。各级爱卫会要建立行政督查机制,实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制度,督查督办各项工作;要畅通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立健全台账制度,结合存在问题落实整改,并加大对典型问题的曝光和治理力度,提高群众满意度。省爱卫办每年要对各地级以上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部署于2017年组织开展城乡整洁行动中期评估,于2020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各地、各有关单位每半年要汇总统计1次相关数据,掌握目标任务进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年底要开展自评工作,并及时将自评报告报省爱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