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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147号

颁布时间:2015-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精神,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超过6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1.2%,力争达到1.5%,为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新增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20家、市级企业研发机构500家,形成一批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研发机构。

二、主要措施

(一)积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1.从2015年起,市财政新增安排1亿元设立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通过项目后补助和股权投资等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支持。市级各类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等)

2.充分发挥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基金的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民间投资投入企业研发活动,通过搭建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平台,对企业的研发成果产业化以股权投资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

(二)落实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

2.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对项目技术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明细核算的企业,并同时满足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行业较高水平,以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当年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等两项条件的,经企业申报和核实,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四)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1.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和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对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支出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2.对企业到海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和国外知名研发机构在我市新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其购置的研发试验关键设备按其实际支出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五)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1.对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实现成果在渝成功转化的重大研发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获得的收益,可提取不低于50%的收益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横向课题、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纳入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在评定工程类副高级以上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或进行过产学研项目合作开发的人员。(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六)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鉴定当年的销售收入和研发投入强度分档给予新产品开发项目后补助支持,鼓励企业对新产品进行改进提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七)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

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八)开展首台(套)首购保险补偿及风险补贴。

1.对参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的,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列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参照国家补贴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2.对首购首用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市内企业,按照购买产品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作为风险补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九)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1.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激励方案由企业管理层制订,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企业核准或备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2.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带项目、成果离岗创办企业的,3年内保留原人事关系和岗位等级。(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4.积极支持企业内部创新、创业等新型研发模式的形成,对通过开展众创、众包、众筹等内部孵化模式培养研发团队的企业择优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十)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

1.支持市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科技成果来渝创新、创业,对创办企业的落地团队可进行基金参股支持,财政投入形成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按合同约定,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科技人才团队。(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2.企业引进产业急需专业人才,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从事核心技术或技能岗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年内按引进人才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补贴,降低企业引智成本。(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方案及配套政策,并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要追回已经取得的相应补贴(奖励)外,还要将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年内不得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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