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5]150号
颁布时间:2015-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是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全市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开展的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工作和公共文化物联网服务试点工作已取得较好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着力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
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必须准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目录、购买机制、经费来源、绩效评价等重点,坚持信息公开化、参与大众化、购买菜单化、供给社会化、程序规范化、绩效可量化、监管全程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0月底前,以需求为导向,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办发[2015]37号文件提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出台本地区具体购买目录,并报市文化委、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备案。同时,市级有关部门也要制定具体购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单位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规范操作,有序推进
(一)编制下达购买服务计划。全市各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具体购买目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下达当年购买服务计划。同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购买服务计划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二)制定采购文本及发布采购信息。全市各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采购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购买服务的相关文本,并发布正式的采购公告信息。
(三)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由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特殊性,全市各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动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工作,建立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对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社会组织及项目,由各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才准予采购。
(四)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全市各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正式确定承接主体后,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双方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合同要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严禁转包行为。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服务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购买的服务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加强对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安排,要以受众为中心,对所购买的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取得良好的服务实效。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重庆市公共文化物联网采购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四、加强领导,提供保障
在全市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文化、财政和体育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按照管理权限各司其职,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强化资金保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鼓励社会单位以冠名、赞助、资助、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以弥补购买资金的不足。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