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5]132号
颁布时间:2015-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公共停车场残疾人免费停放车辆的规定,规范新疆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残疾人驾车出行的相关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残联负责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发改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共停车场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国家无障碍规范执行的监督和指导,督导公共停车场按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停车位。
第三条 残疾人驾驶员办理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交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领取免费停放标识牌。不得冒领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
第四条 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为24cm×12cm的长方形铝制牌照,左侧印有蓝底白色的残疾人标识,右侧印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内容及标识牌序列号。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
第五条 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需与残疾人证共同使用。凡持有残疾人证及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的残疾人驾驶员,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车辆。
第六条 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向停车场管理人员主动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和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
第七条 对冒领、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残疾人驾驶员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办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