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5]76号
颁布时间:2015-08-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机遇,围绕“四个交通”发展目标,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优化基础设施规模和提升质量效益,切实发挥交通在“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总目标的保障和支撑作用,促进全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切实发挥交通运输的先行引领作用,突出交通项目建设在“稳增长”方面的关键作用,为持续打造大美青海、努力建成旅游名省提供服务保障,有效破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制约“瓶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统筹协调、高效运转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为青海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提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交通运输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建设扶贫规划纲要(2011年—2020年)》、《青海省高速公路网(2009年调整)规划》、《青海省省道网规划(2012年—2030年)》。加快推进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以国省干线公路网为支撑,以高密度农村公路网为基础,以运输枢纽为节点,旅游交通、区域交通、城乡交通协调发展,公路与铁路、民航有机衔接,物流通达能力、交通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高速公路建设。重点建设已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省内路段,加快推进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省内路段和地方高速公路规划路段建设进度。
(二)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加快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时推进现有国省道干线公路升级改造。
(三)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结合省委十二届九次会议提出的提前1—2年脱贫要求,全面提高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水平,提升城乡交通服务均等化水平。
(四)加快旅游公路建设。围绕青海省“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全面建成连接景区的旅游公路网络,促进旅游产业大发展。
(五)全面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和码头渡口建设,完善公路沿线停车场、服务区等配套设施。
(六)支持西宁市“缓堵保畅”攻坚工程,完善市区交通网络,加快形成“内网外环”的交通格局。
(七)加快青海省地方铁路建设,尽快形成青海区域铁路网。
四、政策措施
(一)加快项目审批进度。需国家审批的重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确定专人到国家相应部委跟踪衔接,直至完成审批;省内审批的规划内项目,以规划代立项,直接审批可研报告。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一般在收到相关申报文件1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并负责协调审批。国省干线旧路改造、灾后重建项目、病害治理、养护大中修工程等项目可直接批复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省交通运输厅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当中存在的遗留问题。
(二)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各级国土、林业等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结合土地、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建设用地可一次性申请报批,分段分期施工。建设项目控制性工程、重点工程的土地等报批手续可优先办理优先开工。
(三)确保取弃料场临时用地。新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改扩建时,在荒山、荒坡、河滩(道)、空闲地、无收益的非耕地等采料(石、砂、土)时,应征得当地政府同意,不收取任何补偿费用。取弃料场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解决。在耕地取料时,建设单位只支付青苗补偿费。在草原上采料时,建设单位只支付植被恢复费。项目交工后,对取料坑和弃土场按环保要求予以恢复整治。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后期运营取料场由建设单位协调当地政府按永久用地征用后,在交工验收时一并移交项目接管养护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当地政府不得突击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关联的单位或个人批办料场。
(四)加强内部协调和外部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对本辖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实行任务、责任、期限、费用统征包干。并制定相应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按时交付公路建设用地。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严禁挪用、截留、拖欠征地补偿款,妥善解决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在项目立项和发布征地公告之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开荒地,抢种植物一律不予补偿。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在商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或迁移,拆迁费用按工程直接费予以补偿。
(五)力推基本具备条件的项目尽快开工。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经基本交付可供使用的项目,要抓紧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的报批工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利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解决交通建设项目征地的占补平衡指标,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规划、设计中充分体现绿色交通发展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招投标文件中纳入环保措施和要求,在建设中落实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零破坏、高效率、高效益目标,对裸露边坡,实行草皮回铺,边施工边治理恢复,宜草则草,宜林则林。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大力开展废旧材料再生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隧道弃渣和路基弃方填充沟壑,进行草皮复植,并做好临河、临边防护工程,防止水土流失,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使公路工程与生态环境有机结合,推进绿色交通发展。
(七)统筹推进城镇道路建设。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过城镇时,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按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道路功能的标准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套解决部分缺口资金,还可以与减免相关税费、罚没费用相抵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将当地政府的配合力度与支持项目挂钩,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优势,调动城镇基础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征地拆迁工作,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进度。
(八)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坚持“质量为本,安全为先”的原则,加强设计阶段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增强安全风险意识,优化工程建设方案,确保工程设计安全、可靠。在工程施工前,开展定性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改进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风险,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有效加强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确保交通运输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九)制定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全省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行业征地拆迁统一补偿标准,实行统一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推动各行业协调稳定发展。
(十)规范和减免相关税费。凡涉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的相关税费,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下限收取;对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下限收取。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的施工营业税,在“营改增”前,继续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交通建设:“营改增”后,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当年建安投资3%的资金作为省财政配套资金,用于交通建设。省级以下政府不得出台针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收费项目。
(十一)拓宽交通建设融资渠道。设立交通发展基金,为持续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省政府每年投入资本金,选择2—3个项目采用(PPP)模式融资建设。授予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企业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和青海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和地方铁路建设、经营、维护特许经营权,为公私合营模式(PPP)在交通建设中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发挥公司市场融资作用,保障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
(十二)加大交通建设支持力度。对已建的非收费公路负债纳入政府性债务,由财政预算安排置换;对新建的非收费公路缺口资金,由财政预算或地方债安排。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为建立高效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定期研究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实行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推进项目建设前期审批工作。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考核考评。明确年度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每年初由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与各级政府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与各有关部门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征地拆迁各级政府负责制,发挥政府主体作用,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包干;实行前期工作部门负责制,各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全力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防洪、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等审批审查工作;实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办法,对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建立奖惩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县政府给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和资金倾斜;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存在的问题作为督查重点,及时制定督查方案,组织相关力量全力督查。注重问题的督查回访,一盯到底,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靠前协调、不等不靠,督促各方落实职责,提高协调督办实效,切实推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进度。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15年9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