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函[2015]211号
颁布时间:2015-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公安厅关于《青海省2015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青海省2015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部署,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全国“两会”结束,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2015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和全省“两会”以及元旦、春节等重大活动、节日期间消防安保工作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灭火救援实战水平、消防基层基础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全省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责任防控体系。
1.强化党政领导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进行研究,分析查找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危险领域,制订有效可行的整治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责任,强化工作检查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强化行业主管责任落实。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监、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强化源头管控,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组织行业、系统和下属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3.强化基层防控责任落实。各地要针对农(牧)村住宅、居民院落火灾高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易受火灾危害的现实情况,夯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基础,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控措施和责任追究规定,督促乡镇政府、村(居)两委严格落实基层火灾防控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杜绝“小火亡人”和村宅连营火灾事故发生。
(二)完善依法防控体系。
1.善消防制度体系建设。各地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消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通过完善消防制度体系,着力推动解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
2.完善消防标准体系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行业单位的消防工作特点,依照相关消防法规,制定出台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细化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采取示范单位评选、消防管理达标验收等措施,推动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完善消防规划体系建设。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编制和修订城乡消防规划,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根据清查、评估情况加快推进“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新型城镇化等各级各类规划体系。
4.完善严格执法体系建设。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联动执法整治机制,强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用好用足法律、舆论、经济等手段,严格落实政府挂牌督办、隐患媒体曝光等措施,确保违法行为惩处到位、火灾隐患整改到位、宣传教育培训到位,全力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夯实基层防控体系。
1.深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一村一警”工作,夯实基层消防管理基础。各级综治部门要切实将火灾事故预防工作纳入基层服务管理网格平台,结合当地“社会管理网格化系统”建设,同步开发和推广消防网格化管理模块,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和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2.强化城乡基层灭火力量建设。县级政府要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的消防组织,在城区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站”,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建立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初起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城市建成区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服务中心)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15年12月底前,要有50%建成“微型站”,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前100%建成。各地要继续推动乡、镇、村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建设,落实各项训练、备勤规定,定期开展随机抽查演练,提升乡镇、农(牧)村火灾扑救能力。
3.督促单位消防主体责任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明晰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依法落实自动消防设施委托检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进行电气、燃气线路检测和油烟道清理,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培训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疏散演练。
4.建立重点单位区域联防机制。各地要制定重点单位区域联防工作制度,明确牵头单位,细化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互查互检、会议会商、业务交流、培训演练等活动,定期分析隐患问题、研究解决对策,提高隐患自查自改、火灾自防自救和区域应急联动能力。2015年12月底前,要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等原则,划定范围,明确职责,开展区域联防工作。
5.推广普及消防简易设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实用技术,在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居民住宅小区和“三合一”场所集中密集区域等进行安装运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动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投入专项经费统一安装。民政部门要在涉及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场所全面推广安装消防简易设施,提升场所火灾防控能力。
(四)突出重点防控体系。
1.开展特殊人群场所安全条件达标活动。各级教育、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牵头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医院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条件达标创建活动,督促单位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彻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提升单位消防安全水平。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细化各类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逐级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
2.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隐患整治。各级商务、文化、工商、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牵头对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检查,重点整治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在门窗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室内装修、电气焊等施工、维修作业等问题。
3.开展高层、地下建筑和城市综合体隐患整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开展高层、地下建筑、城市综合体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不到位,防火防烟分隔、避难走道、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儿童娱乐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餐饮厨房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登高作业面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未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达标等问题。
4.开展文物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各级民宗、文化部门要组织开展文物古建筑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整治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消防水源缺乏、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推动落实《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实行文物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强化寺院消防“一室一队伍”建设,提升场所消防安全水平和处置初期火灾事故的能力。
5.继续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各级安监、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夯实消防安全管理基础,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对前期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用足法律手段,采取提请挂牌等督办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6.加强重点危险源预案编制演练。各级政府要组织安监、质监、商务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油库、危险品仓库、化工企业等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督促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储备充足的泡沫、干粉、干沙等灭火药剂,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开展联合演练。
7.严格重要节日、活动期间消防安保。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和全省“两会”及元旦、春节等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场所、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夜查。组织力量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烟花爆竹燃放点等重要部位进行巡防看守,确保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
(五)健全全民防控体系。
1.强化媒体消防宣传工作。各级宣传、广电等部门要针对冬春季节火灾特点,组织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开办专题专栏,报道火灾防控工作动态,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吸引群众关注消防安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同时要发动媒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剖析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
2.广泛开展消防常识宣传。要强力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牧)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站、进寺院”工作。结合“119”消防日活动,针对“小火亡人”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社区消防“平安大使”评选活动,着力加强社区和家庭消防宣传教育。针对元旦、春节等重要节点和冬春季节火灾特点,依托消防体验室、消防教育馆等固定阵地和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社会媒介,重点宣传安全用火、用电和燃放烟花爆竹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3.推动消防知识进培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相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区分行业类别对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人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并结合“微型”消防站建设,对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任务的群防组织开展灭火技能培训。
三、工作步骤
根据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重点,从即日起至2016年全国“两会”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按照省政府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会议要求,迅速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逐级动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责任、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全国“两会”结束)。结合辖区实际,按照既定的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统筹推进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拉动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着力督改重大火灾隐患。
(三)总结提高阶段(全国“两会”结束后5日内)。对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迅速行动,健全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工作运转程序,全力以赴,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青海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火灾隐患整治要求》依法跟踪整改到位,该停业的停业,该查封的查封,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吊销证照的吊销证照。
(三)严格督导,严肃追责。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将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省政府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附件: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附件:
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一、对存在下列七种情形的,依法依规坚决关停、查封
1.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
2.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3.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的;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6.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7.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材料的彩钢板建筑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
二、对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的;
2.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的;
3.存在大量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缺损等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连片区域;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合用场所的连片区域;
5.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且整改难度大,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关停查封后容易对经济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单位、场所。
三、对存在以下六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