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电[2015]88号
颁布时间:2015-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秸秆禁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3]107号文件),将秸秆禁烧作为大气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按年度对各省(区、市)进行考核。国家对我区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的考核,由于秸秆禁烧考核任务未完成,被扣除相应分数,直接影响了我区考核结果。根据近期环境保护部秸秆焚烧卫星遥感巡查监测结果,我区火点数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反映出我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仍存在重视不够、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各地区要提高对秸秆禁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秸秆焚烧面源污染治理机制,大力推动发展以秸秆综合利用为基础的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强化措施,坚决杜绝秸秆焚烧行为。
二、狠抓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要求,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格局,认真安排部署秸秆禁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具体责任,并签订秸秆禁烧责任状,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农牧业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秸秆禁烧工作职责,制定秸秆禁烧工作管理办法,落实好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疏堵结合”、“以用促禁”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农村能源环保、饲料、土肥等机构服务功能,推广普及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拓宽利用渠道,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扶持力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同牵头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苏木乡镇主要领导是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镇领导包村、镇村干部包地块”的包抓责任制,在每年“春耕”、“秋收”等秸秆焚烧高峰时期,按照“定专人、定职责、定区域、定时间、定要求”的原则,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各地区要协调农牧业、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认真组织开展巡查、督查,依法严肃查处焚烧行为,发现焚烧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强化秸秆禁烧宣传工作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公众媒体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教育农牧民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面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让秸秆禁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201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