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5]2521号
颁布时间:2015-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有关要求,大力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同时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量分档和气价标准。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具体见附件1.
对于居民家庭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等),第一档用气量为0-350(含)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28元;第二档用气量在350-50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5元;第三档用气量为5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9元。
壁挂炉采暖用户在执行居民一般生活用气分档气量的基础上额外增加采暖用气气量。第一档用气量为0-1500(含)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28元;第二档用气量在1500-250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5元;第三档用气量为25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9元。
二、实施范围。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本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制定相应方案。
三、执行周期和方式。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四、多人口家庭用气问题。人口为6人(含)及以上的家庭,可申请按户每档年度增加150立方米的一般生活用气气量基数。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核定其各档气量。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标准按照每立方米2.3元执行。
六、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办法见附件2.
七、燃气经营企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确保平稳实施;定期发布居民用气情况,普及节气知识,倡导节约用气;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落实安全巡检制度,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保障居民用气安全。
八、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市场巡查和监测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2、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附件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分档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 (元/立方米) |
|
一般生活用气 (炊事、生活热水等) |
壁挂炉采暖用气 | ||
第一档 | 0-350(含) | 0-1500(含) | 2.28 |
第二档 | 350-500(含) | 1500-2500(含) | 2.5 |
第三档 | 500以上 | 2500以上 | 3.9 |
附件2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本市居民生活用气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调价公式,实行动态调整。
二、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为:
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整期居民天然气门站价-基期居民天然气门站价)/(1-供销差率)
其中,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是指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本市居民用气的气源门站价格(多气源供应的,按照不同气源的气量加权平均值计算,气量按本市天然气采购合同确定);供销差率按市燃气集团上一年度实际供销差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5%.
三、当国家调整本市上游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时,启动联动机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四、因本市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变化,需要对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