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5]186号
颁布时间:2015-1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医疗救助方案
各地要及时按程序优化完善本地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要求明确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及时调整细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就医用药范围、异地就医转诊或备案程序、救助方式等规定,确保救助对象就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各地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医疗救助对象界定标准。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外,各地要逐步将建卡贫困户纳入低收入救助对象保障范围。
三、着力提高救助水平
2015年底前,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规定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已达70%的地方,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各地要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医疗救助。要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衔接,从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牵头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与医疗救助“一站式”平台对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医疗救助平台与其对接。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的对接。
六、强化保障措施
各地要将医疗救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充实基层人才队伍,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促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新开展工作,依法实现本地医疗救助政策创制、方法创新、经验创造,在全省塑造先进典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