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5]96号
颁布时间:2015-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机制、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正确方向,明确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整合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完善征信记录为基础,以完善法制和信用制度为保障,以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为支撑,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长效机制,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高监管和服务效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组织,协调联动。发挥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全面部署、统一组织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政府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联动,实现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归集、集中披露、联合应用。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标准、信息交换技术规范等,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信用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为支撑,以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为抓手,以信用监管为目标,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警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为重点,优先整合行政执法信息资源,依法全面、准确、及时采集、整合、披露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应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动监管长效机制,使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以全面归集、整合、发布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对判断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的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基本建成,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充分对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发布、应用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协同监管的联动机制基本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的市场主体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二、科学统筹规划,确保有序推进
(一)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
1.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为数据源,以整合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的信息需要、整合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完善征信记录为基础,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建立以“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为内容的企业信用信息实时共享的数据自动交换系统,即“一次申请、一口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不重复填报、提交材料的“网上行政审批大厅”。通过信用信息数据采集、交换、管理、共享等手段,形成全省统一的“经济户籍数据库”,积极推进全程电子化操作,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档案互认,缩短登记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开发专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分析系统,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对市场主体数据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市场监管提供信息保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充分对接。
2.建设“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网站”。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搭建互联网信息查询平台,建立具有权威性、综合性的面向社会发布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依法公开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查询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的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各类市场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资质许可等即时信息提供一站式服务。
3.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各相关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
1.推进网络互联互通。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托山西省电子政务外网,统筹利用各部门现有网络系统基础设施,实现省工商局牵头建设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与政府各部门的互联互通。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传输网络的建设,做好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需求及数据接口工作,为信用信息交换推送、归集整合、信息共享提供网络技术保障。
2.推进工商登记信息交换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向各许可审批、监管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为各行政许可和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监管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3.推进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各行政许可和监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对市场主体进行认领并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及《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5]21号)等规定,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信用信息等,进行客观、准确、全面记录、整合汇总,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推送。
4.推进信用信息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对各部门推送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形成较为完整、准确、综合全面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将整合后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三)建立完善制度体系。
1.编制《山西省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目录》。以省委、省政府确认并公布的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为依据,按照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业绩信息、其他信息等类别,编制《山西省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确定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整合的内容范围。
2.制定出台《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对政府各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归集途径、归集频率做出规定,保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发布的全面、准确、规范。
3.制定出台《山西省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应用,对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奖励做出具体规定。
(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建立对守信主体的支持和激励机制。政府各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广泛应用各类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将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并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实质性政策支持,使诚实守信者受益。
2.建立对失信主体的限制和惩戒机制。政府各部门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直达、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三、强化保障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将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定分管负责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落到实处。
(二)强化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监管人员、信息化技术人员的选配和业务培训,明确责任部门及联络员,确保信用监管、信息交换等工作的持续稳定。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快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各部门要按照“整合资源、集中建设、共建共享、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大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项目审批和资金投入力度。省财政部门要加快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建设项目审批,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督考核。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各部门要将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考核内容。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部门推进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得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