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5]67号
颁布时间:2015-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75万人,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全面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春潮行动”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级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检查评估培训效果,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改进培训补贴方式,落实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构建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按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农民工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在企业应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农民工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省人社厅、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积极推动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有意愿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各地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根据需要改扩建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改善培养方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
(三)大力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深入开展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和示范乡镇活动,做大做强劳务品牌。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切实落实国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武夷山、大别山、秦巴山、幕阜山四个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库区、渔区农牧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吸纳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就业。积极做好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回乡创业。积极扶持农家乐、家庭农场等创业项目,支持发展“互联网+”和农村电子商务带动返乡创业。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打造公共就业“15分钟服务圈”,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个性化就业与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加强对驻外劳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制订和推广《湖北省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建设企业、小微企业等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强化劳动合同法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五)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易发欠薪的行业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建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支付工资。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六)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为重点,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七)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并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与考核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重视农民工工伤预防工作,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建立重大职业病危害预警机制,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助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八)保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工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流转管理和流转合同的签约指导等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已在城镇购买住房,愿意进城定居并自愿退宅还地的农民工,依退出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法院负责)
(九)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异地维权沟通协作机制,依托司法审判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健全基层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借助“12348”、“12333”、“12320”等服务专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法院、省总工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统筹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
(十)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武汉市可通过积分落户制度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准予获得劳动模范、市(州)级以上优秀农民工称号者与技师、高级技师在相应辖区居住地落户。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和落户标准,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负责)
(十一)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常住人口,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依托街道(社区)居民综合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平等、优质的“一站式”公共服务。(省农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二)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有序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就近就地入学的原则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帮助其提高教育质量。完善和落实其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等政策。多形式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三)不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重大疾病防治。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省“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四)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和保障及供应体系。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农民工聚居地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负责)
五、全方位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的党组织建设,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推选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省农民工办、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十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教育,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加强书香工地建设,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等场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省文化厅、省农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七)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委会(社区)普遍建立规范的关爱服务阵地。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推动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联动。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大对贫困家庭妇女“两癌”救助力度,开展贫困县妇女“两癌”筛查等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和改善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的服务及生活状况。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保障留守人员的安全,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的功能。(省民政厅、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团省委负责)
六、进一步强化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落实相关责任,落实人员等保障。省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州)及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切实形成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合力。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为农民工服务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开展督查。(省农民工办会同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九)加大为农民工服务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职业培训与就业、住房与社会保障、随迁子女教育、维权与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与文化和驻外劳务机构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资金投入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省财政厅、省农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切实履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团组织。支持和引导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人文关怀、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负责)
(二十一)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入库和动态管理机制,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大力开展“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省统计局、省农民工办会同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二)着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引导新闻媒体运用网络、微电影等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省委宣传部、省农民工办会同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