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5]81号
颁布时间:2015-1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全省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时间推移,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二)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落实养老保险补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实施养老特别扶助。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自愿集中供养的,应优先安排集中供养;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经个人申请和审批,实行政府供养;对其他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个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一)实施医保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二)落实再生育补助措施。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贴;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金,由各县(市、区)在省人口福利基金账户的募集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本地募集资金余额。
(三)提供便利医疗服务。各地应确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实行优先诊疗服务。每年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县级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
(四)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将已纳入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扩大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成员中的低收入老人、重病患者及重度残疾人。
四、开展帮扶关怀活动
(一)开展定期走访慰问。各级政府在组织慰问困难群众时,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慰问对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要对每个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上门慰问,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
(二)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和汇总分析,为帮扶关怀提供数据支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确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加大救助关怀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重大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重病、病危时,所在村(居)委会要组织志愿者、社会组织、特别扶助对象所在单位开展临终关怀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去世后,所在村(居)委会要积极做好善后服务工作;符合惠民殡葬政策规定的,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落实安居优惠举措。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对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公租房房租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可以实施租金减免或发放租赁补贴;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一定优惠。
(五)大力帮扶伤残子女。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伤残子女,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给予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六)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确需法律帮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七)发挥社会关怀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着力强化责任担当。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档立卡”,按照“精准扶助、精细关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强化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采取适当方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