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5]41号
颁布时间:2015-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及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2003年出台的《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并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游区(点)导游员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或财政投资形成并将产权或使用权移交给受益者、且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不纳入此次定价目录,待相关政府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