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5]35号
颁布时间:2015-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支持我省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政策的要求,以市场化、专业化、效益化为原则,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产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部分专项资金由无偿变为有偿、拨款变为投资、资金变为基金。对政府确定需支持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可按照保本原则让渡投资收益或实施风险代偿补偿、绩效激励、政府购买服务,对市场化项目可适当让渡投资收益,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
——产业导向、市场运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产业政策,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的关系,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专业管理、科学决策。创新和规范管理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引入专业机构运作和专业团队管理,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循环滚动、提高绩效。通过转变资金使用方式收回的资金及获得的合理回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上继续用于扩大专项资金、基金规模,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根据产业领域及项目的公用性、公益性、市场性和竞争性,选择符合产业特征和项目属性的资金使用方式。
1.基金运作。基金主要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基金设立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及投资领域。鼓励设立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偿、投资保障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对我省争取到国家支持需配套资金的基金,按规定从相应专项资金渠道予以落实,并依法依规运作。
2.债权投资。债权投资按协议确定投资期限、利率、权益退出方式。期限一般为1-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
3.股权投资。按股权投资方式使用资金,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股权投资的出资额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项目总投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省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项目除外。建立股权投资适时退出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投资期满或按协议约定适时从所投资企业退出,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企业并购、清算等。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和运营,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等内容。
5.风险代偿补偿。以设立贷款风险代偿补偿金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放大贷款倍数,积极推进“贵园信贷通”、“黔微贷”等政策产品试点及推广。以资本注入、担保补贴、风险代偿补偿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以保险保费补贴、融资保险等方式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6.绩效激励。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对绩效优良的项目可采取事中或事后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
7.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8.其他有利于提高资金绩效的使用方式。条件具备的,有关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搭建涵盖投资、小贷、基金、担保、保险、资产管理等功能的实体性投融资公司。
(二)分类管理专项资金。具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创新资金使用方式进行管理。从2016年起,按专项资金中支持产业发展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30%,第三年及以后年度不低于40%。不同性质的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1.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产业项目,围绕产业导向和重点任务,可采取基金、股权、债权等方式支持。对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可采取PPP方式支持。为鼓励金融、担保、保险、创业投资等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可采取风险代偿补偿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具有一定公用性、公益性的项目,可采取绩效激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属于“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且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予以整合。
3.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同级政府规定设立的专项外,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
(三)规范管理以投资方式使用的专项资金。
1.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对以投资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应按程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选定管理机构履行政府出资人或有限合伙人职责。管理机构可协议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基金公司、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履行相关职责,实施专业化管理。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项目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形成投资决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审定项目计划。
2.加强投资收益管理。投资净收益原则上管理机构分享40%,60%由管理机构足额缴入国库。投资退出增值收益原则上管理机构分享20%,投资退出增值收益80%连同收回的投资额由管理机构足额缴入国库。投资损失及清算损失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由管理公司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处置。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投资收益、投资退出收入和清算收入等缴入国库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并视绩效情况作相应资金安排,继续按原渠道滚动循环使用,做大资金规模。
3.科学确定管理费用。在委托管理项目未产生投资收益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所委托管理资金的0.5%以内比例从专项资金中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基金等有行业惯例约定的除外)。管理公司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行相关职责的,管理费用分配及运营收益的分享,由管理公司与专业管理机构按责权利相匹配原则以协议方式确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的积极作用,切实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动产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发布实施,有序推进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实施专业化管理。各级政府依法享有专项资金所有者权益,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每年提出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方向及相关条件、程序并公开发布申报指南,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
(三)加强监督考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向同级政府报告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实施情况。财政部门将有关部门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工作推进情况作为绩效评价及调整部门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