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资[2015]240号
颁布时间:2015-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5]238号)规定,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发电机组电量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3元(含税,下同)。调整后,9F、6F机组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54元,9E、6B机组为每千瓦时0.60元;容量电价暂不作调整。各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详见附件。
二、以上规定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天然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略)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