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5]105号
颁布时间:2015-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湖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重点完成以下任务:
(一)认真编制“双公示”目录。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
经授权承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公示目录,应纳入其授权部门统筹开展。垂直管理部门在各级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科学确定“双公示”标准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梳理确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事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党报党刊等媒体公示。
各级各有关部门公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级各有关部门公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统一规范“双公示”窗口和方式。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省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湖南”网站等。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做出行政决定部门的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湖南”网站。
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和市县,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信用湖南”网站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二、进度要求
“双公示”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一种重要工作,必须严格进度要求,把控时间节点。总体上,坚持先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后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先公示企业法人信息、后公示非企业法人和个人信息,确保在2015年底前形成一定量的“双公示”成果。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一)第一阶段,确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个人,并报送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要求:2015年12月上旬前。
(二)第二阶段,编制“双公示”目录,并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及媒体上公示。
时间要求:2015年12月中旬前。
(三)第三阶段,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要求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
(四)第四阶段,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示的除外)按要求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时间要求:2016年2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全省推进“双公示”工作,要实行明确的责任制。全省“双公示”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省直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市、县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二)构建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双公示”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直接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归集本区域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要给予专门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强化信息采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采集信息数据准确、高效。
(三)加强技术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各类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湖南”网站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信用湖南”网站将开辟专栏按时公示有关信息。鼓励和支持各地探索采取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完善评估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考核工作。省人民政府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对“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