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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改[2015]18号

颁布时间:2015-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委

有关区县财政局、农委(农业局)、市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要求,并结合实际,市财政局、市农委重新制定了《天津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委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规范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监理(监督)、验收、管护以及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含美丽乡村试点资金)、市级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含美丽乡村试点资金)以及区县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通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逐步实现村庄道路硬化、卫生净化、村庄绿化、街道亮化、环境美化的目标,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民人居环境,为乡村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农家乐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农村产业形态优化升级。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意愿。要始终坚持议字当先,严守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尊重农民主体意愿,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家乡建设的积极性。

(二)坚持规划引导,突出地域特色。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自然地理条件,适应资源禀赋和民俗文化差异,按照生活宜居、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的要求,区分不同村庄类型,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和模式,科学编制村庄发展规划。

(三)坚持以县为主,实施区县负责制。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区县为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县级在项目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责任。

(四)坚持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专项用于对村级开展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不得用于超出补助范围的其他支出。

(五)坚持执行筹资筹劳规定,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数额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1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区县发布下一年度《天津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指南》。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庄申请、乡镇审核、区县审批、市级备案”。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村庄申请。申报村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建设项目内容、项目预算支出、筹劳筹资等事项按照民主程序议定,表决通过的方可立项申报,上报乡镇政府。

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对申报村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对村庄申报建设项目及工程量实地核实确认,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上报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

区县审批。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申报建设项目的有效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下达建设项目和奖补资金计划。

市级备案。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要将下达建设项目和奖补资金计划的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备案。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主要进行村内道路硬化、街道亮化(安装铁杆路灯和太阳能路灯)、修建健身广场等项目。区县根据村庄建设的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建设项目。

第九条 投资规模。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内容,合理安排每个村的投资规模,村均总投资原则上控制在400万元以内。

第十条 项目计划批复后,乡镇政府要督促村抓紧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的监督协调作用,为项目施工创造一个良好条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乡镇村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变更或终止的,要经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同时需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创建村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区县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设计、评审、招标、监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对所有项目进行验收,形成区县验收报告,于当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奖补资金申请,并抄送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县告知下一年度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和奖补资金计划批复到乡镇。

第十七条 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有关信息进行公开。区县、乡镇要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天,在村醒目位置张贴,并照相留存。

第十八条 区县、乡镇要指导村级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对项目后期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村民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建设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各项公示的影像资料、施工相关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原始资料应汇总归档。档案一式三份,由区县主管部门、乡镇、村分别保管。

第二十条 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维护工作。每年3月底前,区县应将本年创建村基本信息及财政奖补项目详细情况录入监管系统。每年12月底前,要将财政奖补项目完成情况和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兑现进度等信息录入监管系统。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向区县分配下达财政奖补资金,对区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可进行村民筹资筹劳。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提高筹资筹劳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村民筹资筹劳资金可同财政奖补资金共同使用,也可单独安排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中央、市、区县共同负担。中央、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属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计划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补资金,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65%,区县财政承担35%.市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建设项目计划,市财政部门给予65%的财政奖补资金,其余35%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将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实行区县报账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乡镇报账制的,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创建村分别设立“一事一议(美丽乡村试点)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专门账簿。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村民筹资等,全部纳入财政奖补资金专门账簿管理,单独核算。

项目开工建设后,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报账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二十七条 奖补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费、投资评审费、招标费、监理费四项费用可按照不超过项目计划的3%据实列支。

第二十八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将市及本区县制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等及时下发乡镇财政部门,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和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各项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议事程序和筹资筹劳政策执行情况;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库建设情况;组织项目计划编制、批复、备案、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项目落实公开招标、投资评审、工程监理、公示情况;组织项目实施、管理、验收、管护情况;执行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账核算和报账制执行情况;开展考核评价情况;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维护情况;对上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其他监督机构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区县开展一次综合检查,对上年度区县上报验收项目和资金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第三十二条 市级组织的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档案、审查财务会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工程、走访座谈等方式,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对于区县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建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农改[2014]16号)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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