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2015]92号
颁布时间:2015-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要求,现将税务服务采购项目纳入定点采购范围实施采购。
一、采购限额标准
对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税务服务采购项目实施定点采购。
二、采购方式
(一)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税务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定点自主采购。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择优自主选择入围税务师事务所并协商价格实施采购。对此类项目,采购人需在市采购中心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内与自主选择的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电子采购合同。
(二)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税务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多家税务师事务所竞价采购。
采购人可在电子竞价交易平台自主选择不少于3家满足项目需求的入围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竞价,以公示的项目需求为竞价标准,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
以多家税务师事务所竞价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应在工作时间内发布。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公告时间为1个工作日;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实施竞价。
竞价周期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网上报价时限,网上竞价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竞价周期为3个工作小时。对多家税务师事务所竞价采购项目,截止至竞价完成时,如果参与报价的税务师事务所不足3家,应当延长1个竞价周期。延长竞价周期后,参与报价税务师事务所有2家的,采购人可以在参与报价的税务师事务所中按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报价税务师事务所只有1家的,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三、其他说明
(一)市级财政部门已就本项目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了定点采购入围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已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tjgpc.gov.cn)公布。
(二)区县财政部门应共享市级采购结果,如市级采购结果不能满足区县特别要求的,经报市财政部门同意,也可由区县财政部门另行组织实施。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此类采购项目,各单位每月最多可以采购2次。采购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采购次数的,须随同采购计划上报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四)本通知所述采购金额为预算金额,金额标准中“以下”不包括所列金额,“以上”包括所列金额。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