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5]2624号
颁布时间:2015-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度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清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资金清算对象
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总体税负下降,主动退还全部预拨资金,并经区县财政局审核入库的,视同未获得过扶持资金,可以不参加年度清算。
二、扶持资金清算期间与清算时限
2015年度扶持资金清算期间为2015年1月-12月。其中,2014年6月1日新纳入试点改革的电信业企业,清算期间为2014年6月-2015年12月。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2]2163号)要求,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在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2015年度清算工作,并将清算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三、税负增加额的计算
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逐月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逐月按原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是指试点企业应税服务已缴纳的税额,扣除经审批核定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根据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税负增减情况,合并计算整体税负增加额。
试点企业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被追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不纳入税负增加计算。试点企业因自查或审计调整,清算期内主动补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可以纳入税负增加计算。
四、扶持资金清算审核流程
区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照京财税[2012]2163号文件要求,组织对办理年度清算的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初步审核,并将书面审核结果及附表(详见附件)加盖本局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复审。
市财政局依据各区县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办理扶持资金清算工作。
五、扶持资金清算工作要求
1.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清算管理。区县财税部门应按照京财税[2012]2163号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操作流程,做好审核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2.加强宣传服务,做好辅导培训。区县财税部门要主动为试点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服务,辅导试点企业办理年度清算工作。
3.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区县财税部门要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扶持资金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拨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保障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4.做好总结分析,提交分析报告。请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好本区县扶持资金清算工作,同时加强调研分析,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工作总结。
六、西客站管委会参照本通知组织扶持资金清算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