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规[2016]1号
颁布时间:2016-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9]955号)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确保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
(联系人:价格监测中心 袁伟红;联系电话:82283971 传真:82283977)
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本市区域内涉及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的单位(详见附件1)。
三、监测内容
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的监测。包括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和尾气排放检验收费的监测(具体监测内容见附件2)。
四、监测项目的确定与更换
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的机动车检验项目,一律按报告制度要求填报,不得随意更换。机动车检验项目的更换,由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统一安排。
五、上报频率与上报方式
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表报送频率为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第一月的10号(节假日顺延)。报送办法通过远程网络报送监测数据,如在报送期间内有价格变动,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及时报送,确保实际价格与公开价格一致。
六、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信息公开
机动车检测单位上报的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报表,将在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北京价格”网站等指定平台上予以公开,对不按报告制度要求及时上报服务价格或上报服务价格与实际收费不符,利用指定平台公开价格进行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七、本报告制度的修订和解释
本报告制度内容、具体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的修订,需结合本市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的要求,由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报告制度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文件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的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