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17〕25号
颁布时间:2018-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有关区财政局、环保局,滨海新区财政局、环境局:
为规范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其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民主决策、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环保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环保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经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编制项目补助资金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负责确定各区申报的项目和市级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项目,明确补助资金来源、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三)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区环保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项目申报、审查、管理、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核实土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完备性和申报期间有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等,组织开展项目审计等工作,及时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环保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 环保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包括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及定额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以下内容给予支持,且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财政予以补助的项目。
1.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2.污染源治理重点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
4.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
5.国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二)市环保局负责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中期评估检查和绩效评价及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的验收等。
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以奖促治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且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二)以奖代补项目、定额补助项目,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类别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三)贷款贴息项目,贴息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贴息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
(四)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各区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以各区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八条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应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期间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 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组织本区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函告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告知区环保局、区财政局。
市环保局组织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申报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函告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确定的项目及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资金计划下达后,市环保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工期、预算等履行合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监督其组织申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各区申报的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我市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的材料经区环保局审核后报送市环保局。
市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项目完工后,市环保局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对于项目单位违约、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对限期整改不能完成的项目下达撤项文件。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撤项文件下达收回补助资金文件。
第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环保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环保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环保局在门户网站定期发布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局公开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在本区门户网站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的措施分别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评审、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并按照信息共享原则,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行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使用资金,对未按合同执行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回补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单位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补助资金,两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