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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财金〔2019〕11号

颁布时间:2019-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金融处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开发区产业主管部门),全市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通知》(财建〔2018〕5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扩大实体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现将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担保费补贴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2018年发生的单户1500万元(含)以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包含展期的贷款担保。新发生担保额的补贴时间按实际月份计算,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个月。担保期限超过12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再次申报,不重复不遗漏。
    2、向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2%,除担保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3、受保中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申请担保费补贴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2018年新发生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发生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3、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季报、年报等财务信息;按规定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年报、月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4、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处罚。
    5、担保公司应按规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报送信息,每月由担保机构自行填报,并将填报信息报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组织申报时不得临时增加担保业务项目。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2%以内的,给予0.5个百分点补贴。对费率在2%以内中小微贷款担保收入占比较高的,再加大累进激励力度,占比达到中小微企业担保收入总额80%-90%(不含)的,增加0.2个百分点补贴;占比达到90%及以上的,增加0.3个百分点补贴。
    二、申报资料及程序
    (一)申报资料
    1、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2018年1月至12月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3、2018年1月至12月受保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情况表(附件2);
    4、2018年1月至12月担保机构业务情况表(附件3);
    5、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情况表(附件4);
    6、担保机构出具本企业未收取且未通过其关联企业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它相关费用的承诺书(附件5);
    7、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等事项的担保合同复印件;
    8、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
    9、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担保费补贴实行线上申报,融资担保机构可登录市财政局企业信息平台http://qycw.cq.gov.cn/ 进行申请表格的填报以及上传资料。上述资料中第2-5项直接在系统中进行填报,申请文件及第6-9项需扫描后上传,其中申请文件需提供纸质文件。
    市级担保机构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担保费补贴申请文件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区县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担保费补贴申请文件。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担保机构线上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附件1、附件2进行汇总,共同出具推荐申报文件,于2019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
    三、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担保费补贴审核工作,确定补贴金额。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将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机构、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市级担保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担保机构;区县级担保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担保费补贴资金,准确统计和上报各项基础数据,对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将对担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县财政局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年度一并在申报系统中报送上年度的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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