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人社保[2014]168号
颁布时间:2014-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为解决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导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负担过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允许退休人员自愿选择延期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补足25年或者申请延期缴费。选择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最多只能延期缴费8年,8年后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25年的,应当按延期缴费到期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
二、选择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按年缴费。延期缴费期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三、未及时办理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应当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到申请办理延期缴费手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为办理延期缴费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0%.按规定补缴后,补缴年限累计计算。
四、选择延期缴费的退休人员,在延期缴费期间,按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享受医保待遇。延期缴费期间退休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中断后重新续缴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五、退休人员选择延期缴费,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具体办法由市医保中心制定。
六、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