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2号
颁布时间:2014-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市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纳税人正常运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领用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需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再负责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的印制、发售。
二、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自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领取的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可继续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