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 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颁布时间:2020-08-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等配套政策文件。

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规范我省资源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公告分为六条,主要明确了原油、天然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资源税申报缴纳、成本利润率、零散资源税管理和部门配合机制等内容。

(一)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的相关问题。

为规范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确保纳税人顺利享受资源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油气资源税销售额计算分配方法、优惠项目销售额确定方法和资料报送。

(二)明确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授权,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我省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三)明确零散税源资源税管理的有关问题。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申请代开发票的零散税源资源税申报缴纳。

(四)明确资源税征管部门配合机制。

资源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为加强部门协作,公告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

(五)为与资源税法等上位法配套实施,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