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19-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退税物品退税额计算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11%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手续费
二、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