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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9]18号

颁布时间:2019-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扶贫开发局、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9年11月21日

 

 

 

 

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川发改赈[2016]570号)和《关于调整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规范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农[2018]22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主要指“十三五”期间,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需要还本付息的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长期低息贷款,需要支付投资收益并回购本金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预算管理,及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的偿还计划,健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筹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中央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对原授权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举借,并通过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国农公司)转贷给市、县的存量地方政府债务,在发行置换债券全额置换后,调整为省本级存量政府债务。

第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筹集。在省财政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市、县的资金需求通过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转贷市、县的方式筹集。

第六条 专项建设基金筹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国农公司。

第七条 长期低息贷款筹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省国农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申请长期低息贷款,所属经办银行按“总体授信,分批提款”方式向省国农公司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根据存量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确定,存量地方政府债务额度按不同区域的建房成本、补助标准等因素进行测算,实行区域差异化政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市、县财政在省财政测算的债务限额内申请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按照人均0.5万元的标准平均分配。长期低息贷款由市、县投融资主体按人均不超过3.5万元的标准向省国农公司申请,经办银行发放。

第九条 财政厅将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拨付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省国农公司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局审核下达各地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在经办银行申请提款,并按照与市、县投融资主体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协议》)约定,将承接的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全部转拨至市、县投融资主体。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及时足额拨付债券资金给项目参建单位或易地扶贫搬迁户。县级投融资主体要严格执行资金封闭运行、物理隔离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参建单位或易地扶贫搬迁户申请的审核结果,及时足额拨付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给项目参建单位或易地扶贫搬迁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依据相关规定和项目指定的用途使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不得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中征占地、拆旧复垦、生态修复等;除“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外,不得用于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

 

第五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由省财政还本付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市、县政府还本付息。长期低息贷款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由市、县投融资主体按照《资金使用协议》约定,还本付息、支付投资收益并回购本金。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自举借之日起计算利息。专项建设基金自发放到省国农公司之日起计算投资收益。长期低息贷款自发放到省国农公司之日起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置换债券资金还款来源。省财政按照债券资金管理要求,将置换债券发行费用、还本付息资金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按计划偿还置换债券资金本息。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还款来源。市、县政府按照债券资金管理要求,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费用、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等,按计划偿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本息。

专项建设基金还款来源。市、县政府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市、县投融资主体按照《资金使用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专项建设基金投资收益,按期回购专项建设基金本金。市、县还本付息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结余资金等。

长期低息贷款还款来源。市、县政府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市、县投融资主体按照《资金使用协议》约定,按期支付长期低息贷款利息,按期偿还长期低息贷款本金。市、县还本付息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长期低息贷款结余资金等。

第十六条 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债券资金如有结余,省财政作收回处理,报省政府同意后重新安排;银行融资资金如有结余,应提前偿还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省级投融资主体“统贷统还”的要求,加强贷款融资有偿资金还款管理。省财政使用代管资金专户,统一归集市、县通过贷款融资的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还本付息资金,以及支付专项建设基金本金和投资收益的资金,划拨省国农公司偿付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债券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和债券期限落实还款任务。

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低息贷款由省国农公司报送还款计划后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局、人行成都分行印发市、县年度还款计划。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市、县要以省锁定的搬迁任务数,《四川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明确的融资标准规范融资,不得超任务、超标准、超范围举借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坚决查处和纠正打着扶贫旗号违法违规融资的行为,坚决杜绝借扶贫名义为其他项目举债融资,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第二十条 建立资金使用公示公告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收到有偿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到位情况、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资金用途等信息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 强化绩效管理。对因识别不精准产生的资金缺口,在中央不再新增债务限额的情况下,不再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债券资金。对因识别不精准超额安排的资金,其中债券资金省财政作收回处理,报省政府同意后重新安排;银行融资资金应提前偿还金融机构。对巡察、审计等发现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在问题整改完成前,扣减相关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还款保障。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市、县,应严格控制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确保集中有限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对不按债券期限和还款计划还款的,通过预算扣减相关补助资金等方式还款。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扶贫、自然资源、金融机构、投融资主体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资金监管,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易地扶贫搬迁有偿资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1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局、自然资源厅、人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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