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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9]20号

颁布时间:2019-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四川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扶贫开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现将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扶贫开发局联合修订的《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绩效,实现精准扶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三条 卫生基金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开放筹资、应助尽助、差别救助、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慈善救助基金等统筹进入本基金。

(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每个县(市、区)卫生基金的筹资规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各县(市、区)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地扶贫部门认定的动态调整后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控费目标要求的贫困患者。

第九条 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执行中,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十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住院费用和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慢性病等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 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政策目录范围内住院费用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患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各地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其中:已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患者应在出院后按规定凭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救助。

(五)基金救助。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深度贫困地区进一步控制在5%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特别是依规转诊县域外救治的贫困患者加大卫生基金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不得实行“零支付”兜底保障,防止出现基本医疗保障过度问题。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已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卫生基金应纳入“一站式服务”结算,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卫生基金主管部门申报。对于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卫生基金申领程序原则上应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具体管理程序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卫生基金安全和高效,充分发挥卫生基金的精准救助效益。

第十三条 发放到个人的救助基金,应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从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基金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医保部门负责落实医保扶贫政策;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提供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按季统计和年总结制度,各地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在每季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按时向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报送上季度卫生基金统计报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八条 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地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各地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后续实施期限根据脱贫攻坚政策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原《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县(市、区)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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