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20-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厅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扣协议变更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税务部门承接原代扣协议,并将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二、代扣协议核对

原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以下简称“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主要适用于无正常税务登记的企业)、“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四川税务”手机APP(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完成信息核对。无信息或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上述渠道或开户商业银行重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税银代扣协议。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选择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完成以下事项。

1.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的企业,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使用原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新签订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选择税库银批量扣款的企业,除完成上述事项外,还需完成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参数设置。

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将共用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所有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上述渠道将税款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税批扣”,将社会保险费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费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

(二)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应根据是否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以及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的具体情况,通过上述渠道选定对应的批扣标志。

(三)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企业,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0年10月30日

回到顶部
折叠